□发起设立的程序

  1. 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

发起人订立章程,必须得到全体发起人的一致同意。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必须有全体发起人的签名盖章。

章程不但约束订立章程的发起人即原始股东,而且约束以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同时还约束公司的机关。

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所赋与的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规定公司内部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自治法,是公司的基本行为规则。

对章程的内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这种规定的强制性的不同,章程的记载事项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章程必须记载,不得遗漏,否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但章程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是否记载不影响章程的法律效力。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没有列举规定的,如果发起人认为必要,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可以任意记载。

章程的具体内容如下: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公司名称;②所营事业;③股份总额及每股金额;④本公司所在地;⑤公告方法;⑥董事、监事的入数和任期;⑦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分公司的设立;② 如果股份总额分期发行,干公司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数额;③解散事由;④ 特别股的种类及其权利义务;⑤发起人所得受的特别利益(如盈余分配优先、剩余财产分配优先、享有优先认股权、利用公司设备等)及受益者的姓名。

个别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无记名股的发行;②董事的报酬;③副董事长或常务董事的设置;④经理人的设置、种类及职权;⑤建设股息的分派;

⑥分派股息和红利的标准;⑦特别盈余公积的提存;⑧清算人的人选。

  1. 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是关于缴纳股款的方法、股东会召集的时间和地点、股份的转让等问题。
  1. 确定股东:发起人认领股份

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全部(必须认足),每一发起人至少应认领一股。

  1. 确定出资: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缴纳股款的标的必须是财产,一般是现金,也可以是现物,就是说,以现金出资为原则,以现物出资为例外;但不得是劳务、信用等。以现物缴纳股款,要对现物评定价格,如果有市场价格,则依市场价格评定,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由公正的有关机关团体或专家评定。

  1. 设置机关: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

发起人选任董事、监事,其选任方法与股东会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相同(见“董事的选任”、“监事的选任”)。

  1. 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和监事在就任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申请由半数以上董事及至少一名监事提出。

申请时,必须提交申请书及登记事项表、发起人会议议事录等文件。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如下:

  1. 公司章程;

  2. 股东名簿;

  3. 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4. 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

  5. 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的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

  6. 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7. 股款缴足的证明文件;

  8. 董事、监事名单,并注明其住所或居所;

  9. 营业概算书:

  10. 资产负债表。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公司即告正式成立,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即告正式开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