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的方式

依据清算是否自行开始,清算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清算, 一种是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行开始,在法院的一般监督下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依法院的命令开始,并且自始至终都在法院的严格监督之下进行的清算。

对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公司并无择一实行的权利。公司解散后,应即进行普通清算。

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法院方可命令公司实行特别清算:当公司实行普通清算遇到显著障碍时,例如,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极为复杂,这时法院依债权人或股东或清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当公司负债超过资产有不实之嫌疑时,即形式上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但实际上是否真正超过尚有嫌疑,例如, 公司债务数额并非真实,或公司债权数额并非确实,或会计帐面上所记载的资产价值较市场价低,所以,清算人不宜贸然请求宣告公司破产,应请求进行特别清算,这时法院依清算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命令实行特别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