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簿

股份公司应备置股东名簿,用以记载有关股东及股票的事宜。股东名簿应于申请设立登记前编制。公司成立后,应将股东名簿备置于本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股东及债权人可以检具利害关系证明文件,指定范围,随时请求查阅或抄录。

股东名簿应将所有股票依次编号,并载明下列各款事项:

  1.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如为无记名股票, 以载明无记名字样替代此款记载;

  2. 股东的股数及其股票号数;

  3. 发行股票的年月日;

  4. 发行特别股者,注明其特别种类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