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组中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虽然有筹集资金,明确产权,转换经营机制,协调利益关系的功能,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股份制改组一定要从自身企业的实际出发,慎重行事,不能盲目地一哄而起。原则上,凡是有条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就着手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大多数。少数企业可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极少数则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剩下的只是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 它们将来究竟采取何种企业组织形式,要视具体情况再定。因此,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时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前,首先要求确定进行改造的目标,即选择哪一种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既要注意企业的环境,更要注意企业的自身特点,例如: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必须从政府管理和企业两个角度来考虑。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公司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从财产的组织形式来看,这两种公司形式都属于股份制企业,因此,它们都是我国企业股份制改组过程中可供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这两种公司形式各有利弊,从这两种公司形式的组建来看, 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它既重视公司资本额的确定与充实,又兼顾股东相互间的信用,其股东人数有限,法定最低资本额也比较低,由拥有一定财力和能力并相互信任的个人即可联合组成。这就使财力并不雄厚的个人,也能获得充分的投资机会,从事中小型企业的经营。因此,它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数众多、组织松散的缺点。它的组建比较容易,因为它拥有的股东较少,不需要发行股票,因而只需要搞好股权结构的设置,对出资方资产的评估(如果出资方是以实物出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组织结构的建立等环节的工作。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使得资金筹措不如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广阔,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发行股票,又不允许随便转让出资,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发展和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不适于大企业采用。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则不同,它除了要努力搞好上述有限责任公司所要进行的工作外,还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类型做好一些其他工作,具备一些特殊的条件,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为发起设立成立和募集设立成立的两种,其中募集设立中又包括社会募集和定向募集两种,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比较复杂,如果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需要采取这种形式, 就要对它的各种类型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考察。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不涉及到向社会公众或内部职工募股,除了股权证可在法人之间进行转让外,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太大差别。同时,也由于政府规定,国家大型建设项日方可采用发起设立形式,所以很少有这种形式。而现在股份制改组中比较多见的两种形式是社会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募集公司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原企业向少数法人定向募集股份,同时向企业内部职工募集股份,因此,也有人称之为内部公司。这类公司的特征是,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企业内部职工持有股权证,严格限定在本企业内部转让;内部公司在转为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 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应换发成股票,按规定进行转让和交易。这种形

式从这几年试点的情况看,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越范围发行,有的将“内部职工”定义为“市内”甚至“省内”职工,内部股权证流入社会;二是黑市交易猖狂,有些甲省的股权证在乙省进行交易;三是对上市的压力很大, 许多内部公司及股民误认为内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即可向社会募集,成为公募公司,向证券主管机关施加上市压力。此外,内部公司由于缺乏社会监督, 也存在瓜公公有资产的现象。因此,对于内部公司存在一个使之积极稳妥, 走规范化道路的问题。当然,作为定向募集的股份制改组企业而言,通过改组可以募集资金,还可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如果条件成熟,还有可能改造成为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由于这种形式目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体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审批,也没有额度限制,因此,是比较容易改造成功的。此外,这种形式对企业本身还有一些应具备的特殊要求。

向社会公开募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目前企业和职工最有兴趣,但控制最紧的一种形式。社会募集公司的特征是:发起人的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先后的顺序,故又称逐次设立;募集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择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由于社会募集公司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尤其是在证券市场发育过程中,故需要通过试点来逐步积累经验。从我国股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要严格遵循规范化和稳妥试点的原则。如果发展过快,又不规范,最后难免造成证券市场的混乱甚至崩溃。因此, 我国对开展这种形式的股份制设立和改组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规模额度的控制。全国股份制改组企业向社会募股额度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范围。发行规模由证券委提出建议,计委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 分地区、分部门的年度规模,由国家计委会同证券委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可在国家下达的规模内,各选择一两个经过批准的股份制企业,进行公开募股试点,从地域上看,对广东、河南、福建三省的政策稍宽,社会募集公司可以稍多一些,其他地方目前只能选择一两家, 各行业部门也只能选择一两家。

二是对企业的条件有较高的要求。社会募集公司不仅政府管得紧,对企业的要求也高。一般来说,企业股份制改组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下列条件:①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 同股同权;③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东总额的 35%;

④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股本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⑤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个人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O%;⑥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⑦发行前 1 年来,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 2O%;⑧近 3 年连续盈利。以上条件只是企业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条件,能否批准, 主要还要看地方和部门的额度情况。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要进行股份制改组首先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在本行业或本地区的地位确定改造的目标,也就是要选择好股份制企业组织形式。如果目标定得不合适,往往会半途而废或事倍功半,这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中必须重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