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的程序

  1. 订立章程:发起人订立章程与发起设立完全相同。

  2. 确定股东

  1. 发起人认领股份。全体发起人认领第一次发行股份总额的一部分( 至少要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比例),每一发起人至少应认领一股。

  2. 发起人招募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众招募发起人未认领的那部分股份,如果招募不足,必须再由发起人认足。

发起人订立招股章程,以使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招股章程不同于公司章程,它是专为招股而订立的。

招股章程的主要记载事项如下:

①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一般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②各个发起人所认领股份的数量;

③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者,其发行价格;

④募足股份总额的期限,以及逾期未募足时可以由认股人撤回所认领股份的声明;

⑤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⑥发行无记名股者,其总额。

发起人向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招股的审核,经核准后才能开始招股。申请必须由全体发起人签名。

申请审核的事项如下(另外还须加具公开说明书):

①营业计划书;

②发起人的姓名、经历、所认领股份的数量和出资种类;

③招股章程;

④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⑤有承销(包销或代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⑥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之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备置认股书,以供认股人认股之用。认股书应载明核准的各款事项及股款缴纳日期, 并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

在同一期限内,发起人将核准的各款事项,除与承销或机构的约定事项外,加记政府主管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核准文号及年月日,向社会公众公告, 邀约社会公众认领股份。

  1. 认股人认领股份。认股人认领股份,应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份的数量、金额及认股人的住所或居所,签名盖章。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上注明所认缴的金额,认股人填写此项记载后,有照所填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

发起人应在向认股人交付认股书之前或同时,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明书。如果系委托证券承销商承销股份,则由证券承销商向认股人交付公开说明书。

发起人应在招股章程所记载的期限内募足股份总额,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

  1. 确定出资

对缴纳股款的标的规定,与发起设立相同。

  1. 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按所认领的股份缴纳股款。这可与发起人催缴股款、认股人缴纳股款同时并行。

  2. 发起人催缴股款。在股款总额募足后,发起人即向认股人催缴股款。

  3. 认股人缴纳股款。认股人缴纳股款,应交付给发起人在招股公告中所指定的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股款应一次缴足。面额股超过票面金额发行时,应按发行价格缴纳,其溢价额应与股款同时缴纳。

认股人应在交付股款的同时,交付认股书。代收机构收款后,应向缴纳人交付经由发起人签名盖章的股款缴纳凭证。

认股人应在认股书所载的股款缴纳日期缴纳股款。认股人拖欠应缴的股款时,发起人应催告认股人在一定期限内照缴,并声明逾期不缴者丧失其权利。发起人已进行过催告,而认股人逾期不照缴者,即丧失其权利,其所认领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发起人在股款缴纳期限内未能收足股款者,已缴款的认股人可以催告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收足股款,逾期未收足时,可以撤回其所认领的股份,由发起人返还其股款并加给法定利息。

  1. 设置机关
  1. 发起人召集创立会。在股款收足之后一定期限内,发起人召集创立会。逾期未召集时,则认股人可以撤回其所认缴的股份。

创立会是由发起人和认股人所组成的设立中公司的意思机关,是公司成立后的股东会的前身。因此,创立会的召集、开会及决议,与股东会的召集、开会及决议相同(参见“股东会的召集”、“股东会的开会”、“股东会的决议”)。

  1. 创立会选任董事、监事并行使其他权限。创立会选任董事、监事, 其选任方法与股东会选任董事、监事的方法相同(参见“董事的选任”、“监事的选任”)。

创立会除选任董事、监事外,还有其他权限。创立会的全部权限如下: 第一,听取并审查发起人关于设立事项的报告;这些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①公司章程;

②股东名簿;

③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④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

⑤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

⑥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第二,选任董事、监事;

第三,听取并审查董事、监事关于设立过程的调查报告; 第四,审查公司章程,如果认为必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如果认为公司以不设立为宜,可以作出废止公司设立的决议。这种决议适用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的决议的规定。

创立会结束后,认股人不得将股份撤回。5.设立登记:董事、监事申请设立登记 与发起设立基本相同。

与发起设立的不同之处在于,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更多一些。其申请进行设立登记的事项如下:

  1. 创立会通过的发起人所作关于设立的报告事项:

①公司章程;②股东名簿;

③已发行股份的总额;

④以现金以外的财产抵缴股款者,其姓名以及财产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公司核给的股数;⑤应归公司负担的设立费用,以及发起人应得的报酬和特别利益的数额;

⑥发行特别股者,其种类总额及每股金额。

  1. 申请进行招股审核获得批准的事项:

①营业计划书;

②发起人的姓名、经历、所认领股份的数量和出资种类;③招股章程;

④代收股款的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⑤有承销机构者,其名称及约定事项;

⑥政府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1. 董事、监事所作的调查报告书及其附属文件;(4)创立会议事录;

(5)董事、监事名单,并注明其住所或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