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的转让、设质、丧失

股份的转让、设质、丧失均以股票为载体,就是说,股份的转让、设质、丧失都表现为股票的转让、设质、丧失。

  1. 转让

股份的转让,是指让与人股东将其股东权转移于受让人,让与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转让。

但是,法律对股份的转让设有一些禁止或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如下:

  1. 除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不得将自己的股份收回、收买,即公司不能作为自己的股份的受让人;

  2.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转让股份;

  3. 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

  4. 转让的方法。①记名股的转让。记名股的转让由持有人背书交付股票进行,一经背书交付,在当事人间即生转让的效力,并可以以其转让对抗第三人。但是,非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即受让人不得向公司主张享有出席股东会及分派股息或红利的权利(但受让人当然享有向公司请求更换股东名义的权利)。

就是说,记名股的转让由持有人背书交付股票进行,这是转让的成立要件;同时,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股东名簿,才能以其转让对抗公司,这是转让的对抗要件。②无记名股的转让。无记名股的转让以交付股票进行,一经交付,即生转让的效力,并可以以其转让对抗第三人及公司。

  1. 设质

股份的设质,是指以股份作为设质的标的。

股份可以自由设质,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禁止或限制设质。 但是,法律对股份的设质有一些禁止和限制的规定。这些规定如下:

  1. 公司不得将自己的股份收为质物;

  2. 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不得将股份设质。2.设质的方法

  1. 记名股的性质。记名股的设质由出质人背书交付股票进行,一经背书交付,在当事人间即生设质效力,并可以以其设质对抗第三人。但是,非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股东名簿,不得以其设质对抗公司。

就是说,记名股的设质由出质人背书交付股票进行,这是设质的成立要件;同时,应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并将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或居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向公司申请质权设定的登记,才能以其设质对抗公司,这是设质的对抗要件。

  1. 无记名股的设质。无记名股的设质以交付股票进行,一经交付,即生设质的效力,并可以以其设质对抗第三人及公司。
  1. 丧失

股份,无论其为记名股还是无记名股,若因股票遗失、被盗或灭失等原因而丧失者,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公示催告,俟法院公示催告期届满后,

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申报权利,则可请求法院进行宣告股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凭该判决向公司请求另行补发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