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的程序
- 自愿解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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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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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 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 强制解散的程序
- 董事会通知股东。公司解散开始后,除因破产事由者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专函通知记名股股东。
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公告破产事项。
- 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除因破产事由者外,与自愿解散相同。因破产事由而解散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