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限制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性质上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目的上的限制。
- 性质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作为法人,不具备自然人的自然生命体,因此,凡以自然人的身体存在和身份存在,如性别、年龄、生命、身体、亲属关系等为前提的权利,如婚姻权、继承权、生命权、身体自由权、受抚养权等,股份公司不得享有。除此之外,股份公司的权利与自然人相同,不但享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而且享有人格权,如名誉权、名称权,以及社员权、受馈赠权等。
- 法律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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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不得作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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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作其他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全部投资金额,除以投资为专业者外,不得超过本公司实际已收股本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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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因扩充生产设备而增加固定资产,其所需资金不得以短期债款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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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资金,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贷与股东或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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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以保证为业务者外,不得作经营保证人。
- 目的上的限制
股份公司不得经营登记范围以外即公司的目的事业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