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的程序
- 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
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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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 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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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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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 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
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 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 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
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公司革命——股份制企业组建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