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筹备设立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的人。2.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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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发起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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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发起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的国籍和居住地也要符合法律规定。
-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实行的行为是发起行为。发起人是由于发起行为而处于设立中状态的公司的原始构成人,是使设立中公司完成法定必备事务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因此,发起人的行为就是公司机关的行为,以后如果公司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即转为公司的股东,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转为公司承受。当然,如果公司最终没有成立,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无法由公司承受,只能由发起人承受。
发起人虽然是设立中公司的事务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但其权限仍有一定的限度。凡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属于公司设立所必要的行为,属于发起人权限范围之内,诸如设立筹备处的租赁、设立办事员的雇用、认股书和公开说明书等文件的印刷、募股广告的刊登等,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应该归属于公司。至于为公司成立后开始营业所实行的行为,则不在发起人权限范围之内,诸如厂房和土地的购买、设备和原料的购买、工人的雇用等,这些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非当然归属于公司。
- 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发起人享受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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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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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分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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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财产分配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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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优先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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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其他特别利益。发起人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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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认领或缴纳未认领或未缴纳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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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成立时,连带负担设立费用。发起人负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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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公司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行为而遭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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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赔偿第三者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而遭到的损害。5.发起人合伙
发起人之间在订立章程之前(即进行设立行为之前),通常要先缔结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的契约,这就叫做发起人合伙。发起人作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行使权限均按照发起人合伙契约的约定。
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合伙由于目的事业已经完成,应即解散。
发起人合伙是由将来欲充任发起人的人所缔结。但是,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允许他人入伙成为新合伙人,也可以允许原有合伙人退伙,在章程订立之后亦如此。所以,即使参与了这个契约的缔结,但没有在章程上签
名盖章成为发起人,则当然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反之,即使起始没有参与这个契约的缔结,甚至也没有参与公司设立的策划,但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而成为发起人,则当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不过,一旦有认股人认股,那么,退伙除经全体发起人同意外,还须经全体认股人同意。
合伙的事务,除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如果约定由合伙人中的某些人执行,则由这些人共同执行。对于合伙的通常事务,可以由有执行权的各个合伙人单独执行,但是其他有执行权的任何一个合伙人对该合伙人的行为有异议时,应订正该事务的执行。如果某些合伙人被委任执行事务,那么在执行事务的范围内,对第三人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