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的事由
- 自愿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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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所定解散事由发生,例如存续时间届满(但是,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例如延长存续时间,从而避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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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营事业已经完成或不能完成(但是,公司可以修改章程,改变所营事业,从而避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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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解散(当然,股东会可以不作出解散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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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即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当然,股东会可以不作出合并的决议)。
- 强制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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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宣告破产时,公司即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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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政府主管机关可以命令其解散:当公司设立人以不合法目的设立公司时;当公司执行业务的董事不顾政府主管机关的书面警告,继续或反复实施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时;当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而长期不开始营业,或营业后又长期停止营业时。如果政府主管机关命令解散,公司即应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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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解散。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请求,经审理后裁定解散: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使公司已经遭到重大损失或有遭到重大损失的危险时;当由于董事不当管理或处分公司财产、危及公司存续时。如果法院裁定解散,公司即应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