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即基本权利如下:

  1. 除公司章程有期限规定者外,公司作为法人永久存在;

  2. 以公司名义起诉和应诉、控告和辩护;

  3. 具有自己的印章,并可以任意使用之,随时改变之;

  4. 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不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和不动产;

  5. 以各种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

  6. 贷款资助其职员;

  7. 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股份、其他权益、债务;

  8. 签订合同、获得贷款、发行票据、债券、亦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9. 向他人贷款、投资或再投资,并获得担保;

  10. 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营业,建立办事处;

  11. 选举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责,确定其报酬;

  12. 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13. 为公共福利、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而捐款;

  14. 从事政府认为合法的、由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业务活动;

  15. 制定和实行对公司董事、职员和雇员全体或任何个人的抚恤计划及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计划、购股权计划等鼓励计划;

  16. 充当任何其他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

  17. 具有并行使为实现公司宗旨的全部必要或有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