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
股份公司的权利能力的基本内容,即基本权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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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章程有期限规定者外,公司作为法人永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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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名义起诉和应诉、控告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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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己的印章,并可以任意使用之,随时改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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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不论位于何处的动产和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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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方式处置其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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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助其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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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方式获得、占有、使用、经营、处置股份、其他权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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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获得贷款、发行票据、债券、亦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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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贷款、投资或再投资,并获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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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业务活动,进行营业,建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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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或委任公司的行政人员和代理人,明确其职责,确定其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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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营和管理公司事务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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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福利、慈善、科学和教育目的而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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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政府认为合法的、由董事会决定的任何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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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实行对公司董事、职员和雇员全体或任何个人的抚恤计划及利润分享计划、股份红利计划、购股权计划等鼓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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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当任何其他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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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并行使为实现公司宗旨的全部必要或有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