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司的决策机构

□股东大会

  1. 股东

一个公司的股东是指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个人或组织。

任何拥有财产的组织或个人都有资格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但公司不可自为股东,否则,当公司停业解散时,属于公司的那部分股份将没有最终的所有者。

股东对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权和监察权,还有取得股息的受益权以及对公司资产的拥有权。股东对公司行使的控制权一般都是在股东大会上或以书面同意方式通过决议而实现的。股东通过选举而控制董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股东所拥有的管理权一般不是指股东直接管理,而是指股东通过董事会间接地参与对公司日常行政事务的领导和管理。股东还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大小完全由其所持有的股票或股份数量的多寡而定。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各公司的章程和内部细则规定。

  1. 股东大会及种类

股东大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最高权力机构, 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和要求的主要场所和工具。

  1. 股东普通年会,即公司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普通年会一般由董事会组织召开。通常由公司法对两个年会之间的间隔期限做出具体规定。如果公司超过一定的期限仍不召开会议,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任何股东的请求,迅即责令公司举行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一般由各个公司的章程或内部细则具体规定。通常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普通权限,即经常性的只需普通决议的权限,包括:

①通过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

②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任、解任及其报酬的确定;

③审议董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报告;

④分配红利,确定并宣布股息。

第二,特别权限,即需经过特别决议的权限,包括:

①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的制定和修改;

②缔结、变更和终止关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的契约:

③决定股份资本的增减和股票的发行;

④决定公司的改组、合并或解散;

⑤讨论并通过股东提出的各种决议草案。

第三,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规定的其他权限。

  1. 股东特别大会,即在两次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讨论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股东会议。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三种办法召开股东特别会议:

①董事会集体通过决议或董事会签署书面同意书后由董事会召开;

②由法定的持有一定数目股权的股东召开。公司法一般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根据占一定百分比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持有者的要求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公司一般得在上述股东正式向董事会提交要求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召开股东特别会议,否则,占上述股权四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③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有表决权股东的申

请,视情况发布命令,强行要求公司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法院可以拒绝任何股东的反对意见,单独行使管辖权来召开会议。

特别大会的内容往往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1. 法定股东会议,即法律明确指定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这类会议只在英国公司法中有所规定。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在有权正式开业之日起一至三个月内,必须召开法定会议,以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内,使公司的股东们能清楚地了解这个新建公司的所有重要情况。

  2. 各类别股东会议,指在公司的股票分成若干类别的情况下,由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们召开的股东会议。此类会议的程序与普通年会几乎一致。由出席会议的法定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对该类别全体股东有效。

  1. 股东大会的召集

股东大会必须有一定的机构正式召集召开。无召集权的机构召开的股东大会是不合法的,其决议无效。股东大会按召集者的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1. 由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2. 由少数股东召集的股东大会;

  3. 由监察委员会召集的股东大会;

  4. 由其他机构召集的股东大会。如由上级主管机关或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召集的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集权的划分、归属,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具体规定。4.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必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其内容一般写明大会的地点、日期、时间及会议内容。

  1. 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如果不满法定人数,则大会为非法。对于不同的公司和不同类型的股东大会,法定人数也各不相同,一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1. 股东会议的主席

大会主席一般由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未出席或不愿担任,则可从董事中选一人担任。若董事都不愿当选主席,则由大会从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中间选举产生。

大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是:

  1. 维持大会秩序;

  2. 掌握会议进程;

  3. 组织会议对各类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并分别进行表决。7.股东大会记录

股东大会的一切记录经大会主席签名,便成为会议的证据,应予以保存。在有相反的证据以前,应该认为大会已经召开,其决议均为有效。各股东都有权得到这种记录的复本。

  1. 表决信托

任何数量的股东可成立一个表决信托,其目的是把表决权或代表其股份的权利授予一个或数个受托人。所谓表决受托人,就是为股东实现表决权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命一人以上的表决信托人。他们在会上只有表决权而无发言权。表决信托人本人通常也是股东,但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表决信托协议的最长有效期一般由公司法规定。除了在表决信托协议中有“不

可撤销”的明确规定外,公司内部细则一般规定,表决信托协议是可以象代理人一样任意撤销的。如果一个股东在任命了一个表决信托代理人后,又亲自参加了股东大会,他就可以亲自投票表决。股东亲自投票表决优于信托代理人的此种权利。股东的出席并不使表决信托协议无效。但是,如果他先于表决信托代理人进行了投票,那他实际上就是暗示在此次会议上撤销了这个协议。如果一个已经任命了表决信托人的股东死亡,在公司内部细则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自动撤销了表决信托协议。但是,内部细则往往规定, 不管股东是否死亡或是否精神失常,表决信托依然生效。

  1. 股东的控制权——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通常的做法是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或在没有开会的情况下签署书面同意(实际上也是一种表决形式)的方式实现的。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关键。

  1. 直接投票。在直接投票中,每股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表决权。这种投票方式往往造成明显的多数压倒少数股的现象,无法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尤其是只拥有少数股权的股东将无法选出一个董事代表其特殊利益。

  2. 累积投票。累积投票是指股东在决定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所有这些票数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身上。通过下面的累积表决权公式,可以精确地计算出保证选举若干最理想的董事所需要的最低股票数:

X=yn1/(n+1)+1

其中:X—选举一定数量董事所需的最低量股票数; y—在股东大会上参加表决的总股数; n1—希望选的董事数;

n—应该当选的董事总数。

累积投票法一般只适用于在股东大会上任免董事,而且完全是为了保护少数股权者的利益,使他们有机会把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这个决策机构。其缺点是一旦董事人数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有所变动,尤其是董事人数减少的情况下,少数股权持有者常会出现被动情况,以致使累积投票根本无法发生作用。

  1. 分类投票。分类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实行分类投票的前提是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是分成类别的。采取这种投票方式通过一项决议,必须要得到“双重”多数的同意,即不仅要得到出席股东大会的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而且要得到各类别股中各自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这种投票形式也是一种保护少数股权者利益的方式。

  2. 偶尔投票。偶尔投票是指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 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述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一俟公司的偶发事件获得解决,这类股票就又回复到原有状况的一种表决方式。

  3. 不按比例投票。不按比例投票是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股条件下。某一类别股票有比其它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这种投票方式比较多地发生在大型跨国公司中。

究竟各个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是简单多数通过还是三

分之二多数通过,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的以外,都由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

  1.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问题,一般都可以决议草案的形式提出。大会主席和任何其他股东可以向会议提交各种决议草案,以便进行公开讨论。决议草案经过讨论后,主席就将它提交大会表决。他首先向大会作出说明,表明该决议草案是由谁提出的,然后要求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因此,股东们便当场可知道决议是否通过。如果通过的决议与公司章程或与公司内部细则相违背,则决议无效,除非再依法修改章程或细则。有的重要决议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有的还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