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

1.董事的资格

对董事的资格一般有如下的限制:

  1. 关于破产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当选的董事不得在法院有“破产”的未结案。否则,该董事以董事身份进行业务或参加公司管理工作的,在法律上将被视为触犯了刑律。所以,许多公司都在其细则中规定,破产者不得被任命为董事。

  2. 关于在法院有前科者当选董事的限制。凡被法院指控犯有下述罪行的,从犯罪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当选为董事或参加公司管理的资格:

①在公司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严重失职而被法院判刑的;

②在公司破产时,进行欺骗性贸易,或在任公司职员时,在业务中犯有欺骗罪或逃脱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曾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者;

③目前或过去是两个公司的董事。这两个公司都已接到法院的指令宣布清算或在五年内已相继清算,但在清算时,无力偿付其债务者;

④作为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秘书,在制作利润报表时,以及在向公司管理部门报送的财务帐本中,或在其它公司法规定应呈交的文件中,一贯进行欺骗者;或在五年内至少犯有类似欺骗罪三次以上者。

  1. 关于年龄的限制。年满七十岁的老人,一般不得当选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尽管其子公司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要任命一个超过七十岁的董事,得经过特定的手续,即由股东大会通过正式的特殊决议。

  2. 关于董事资格股的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要求每个董事必须握有一个最低数额的公司股份作为担任董事的资格股。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直接刺激他们在为公司服务过程中贡献出其最大的聪明才智和能力;另一方面, 作为他们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一种质押品。如果董事玩忽职守,违反法令和股东大会的决议而擅自行动,从而给公司业务带来损失,其资格股就作为对公司的直接赔偿。董事资格股的最低额,由公司内部细则加以规定。董事在正式当选以前,无需购买资格股。在被正式任命为董事后的较短时期内(由细则规定),必须购买资格股,否则,就会被停止董事职务。如果在限期内既不能满足资格股的要求,又继续行使董事的职务,则应负刑事责任。

公司法对董事资格股的限制正在淡化,有的已经取消;有的进而规定董事不必是股东,甚至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

  1. 对董事的品行和能力的要求、服从公司最高利益、勤奋和忠诚。2.董事的选任

董事会主要是一个工作机构,而非各股东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所以, 重要的是董事本人的素质,即他的学识、经验、才能和品德。董事的选任还应重视董事会的整体工作能力。

一个董事正式当选后,必须在注册办事处详细登记其简况,包括姓名(以及曾用名)、居住地点、国籍、所从事的专业及其在公司的具体职位。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还必须写上其出生年、月、日,以便到时令其退休。

  1. 董事的任期

公司法对于董事的任期没有什么硬性的规定,其长短一般都由公司内部细则予以规定,一般规定为三年左右。董事可以连选连任,直至因年老而退

休。

  1. 董事的更换

董事任期满时在股东年会上进行换届选举。当董事成员较多时,为了取代一次选举全体董事的做法,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如下规定,即把董事分成若干个组,各组人数尽可能相等,在一次股东年会上只重新选举一组董事。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尽管每年的董事成员可能有变化,但董事会总人数保持不变,不影响整个董事会的分工和能力;第二,可以保持董事会成员的相对稳定性和公司政策的连续性,使董事会在吐故纳新的过程中始终保持其应有的决策效率。

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任何董事以至整个董事会,不论有无原因,皆可由有权表决董事人选的多数股东的表决而被撤换。此外,经监督委员会建议,在任何时候皆可由一般性会议撤销某个董事的职务。

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发生了变化,必须在更换董事后的法定期限内给工商管理局寄去一份报告书。在报告书内应详细列明董事变化的具体情况,然后由工商管理局在政府公报上登出公告,以便向公众公布董事变动的情况, 避免已免职的董事继续非法从事公司的业务活动,危害第三者。

  1. 董事的空额

董事会发生空额时,可由尚存的董事多数赞成票增补,尽管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的法定人数。增补的董事任期为其前任未满的任期。任何因董事数目增加而需要增补的董事职位,可由董事会决定,其任期仅到股东下一次选举董事为止。

  1. 董事的责任
  1. 董事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者订立的合同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既可以从该合同中取得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 而订立的董事不负个人责任。

  2. 董事不得进行欺骗。董事进行任何欺诈性的或暗中进行的交易活动而使公司蒙受损失,应由董事个人承担责任。

  3. 董事不得接受贿赂。当贿赂事件发生时,公司与贿赂者之间的任何协议必须予以撤销。此外,公司可以向法院对行贿者和受贿者提出连带控告, 要求获得用以贿赂的物品或由此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赔偿。受贿董事在事发后必须向公司如数缴出其所得的贿赂,并有责任用其资格股来抵偿由于其接受贿赂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受贿赂董事应被立即开除,而且禁止他们对在非法交易中所花费用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4. 董事不得越权。董事的越权行为是指董事超出法律规定或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行为。公司可以要求董事对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数赔偿,而无须证明其行为是一种疏忽行为。但在下述情况下,董事不必承担责任:

①如果该董事在董事会议上仅仅投票赞成做出一项越权的支付决议,但没有投票赞成以后的对上述决议的具体实施方案;

②如果其他董事已经做出了上述错误的支付,该董事只是在事后表示认可的赞同;

③如果董事们都参与了越权的决议,但事实上并未实现。

  1. 董事不得使自己处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董事必须对公司保持忠诚和信用,不得将自己置于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来谋取私人的利

益。具体包括:

①董事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与公司的业务相竞争;

②董事不得篡夺公司的营业机会;

③董事不得私自与公司内的一个机构做买卖。

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与公司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是合法的:第一,该董事的职务关系与利益关系为董事会所了解,而董事会表决同意上述交易;第二,该项交易对公司是公正的和合理的。

  1. 对于因为董事相信了一个过去的行为还没有被怀疑的职员所提供的虚假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以及对该职员的失职行为,董事会不负责任。
  1. 董事在某类情况下的责任
  1. 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表决赞成宣布股利或以其它方式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该董事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或同意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数额为已支付的上述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的价值数额,超出不违背公司规定或公司章程限制的条件下,允许支付的股利数额或分配的资产数额的部分;

  2. 如果董事违背公司法的规定,表决赞成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连带责任,其范围为支付上述股份的对价数额,超出在不违背公司法的条件下,所允许支付的最高数额部分;

  3. 如董事在没有支付或清偿公司所有已知的债务、债款或责任,或没有为其作出足够的储备时,表决赞成在清理该公司期间把公司的资产分配给股东,则在公司上述债务、债款或责任未被支付或清偿的范围内,他与所有其他表决赞成的董事应对公司就上述已被分配的资产的价值负连带责任。

就上述事项被起诉并被判决对此负有责任的任何董事,有权向明知而又接受和收到任何上述股利或资产的股东,按他们收到的资产数额的比例,要求分担责任;并有权向表决赞成作出上述起诉事由的行动的其他董事要求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