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时,除必须符合公司法、改组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外,还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8、9 条规定的下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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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领域,如投资生产已经供大于求的行业,而是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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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开发行的普通股只能有一种。普通股又称“标准股份”,这种股份的股东权利一律平等。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保证普通股股东同股同权,在普通股中不得再有权利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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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 35%。发起人不是一家,这里所说的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比例是指几家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总和所占的比例。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能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
%,少于这个比例,就不能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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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能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这与第三项条件是双重条件。第三项条件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在股本总额中应占的比例,而第四项条件是指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以人民币计算应达到的绝对数额。如果发起人认购的股本的数额达到了第三项要求中的 35%的比例,但绝对数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也不符合条例。当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第四项条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具有相当资本规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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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25%,拟发行股本超过人民币 4 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在人民币 4 亿元以下的,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 25%。这里所说的社会公众,是指不特定的社会上的自然人。公司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证监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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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在近 3 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所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是
指作为发起人者,在公司设立之前的 3 年以内,没有因偷税、走私、欺诈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制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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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 1 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企业的总资产等于负债加净资产,总资产减去负债就是净资产,净资产是由企业所有权人的投资和企业纯利润两部分组成。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企业的负债和净资产的比例,往往能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好坏。企业的净资产还表明企业对债务的清偿能力。要求企业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是让股东投资有一定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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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连续盈利。企业近 3 年要连续盈利,这是表明企业经营较好
的条件。如果企业 1 年盈利,有一定的机遇性,但连续 3 年盈利,则就不能单靠机遇了,这表明企业经营方针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属于较佳状态。
以上四方面的条件,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发布并执行。其他的文件,尚未最后正式公布执行,其中的要求在最后形成正式文件时还有可能修改,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