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劳工权利

毛泽东赞成拥护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的主张,并力求从争取人民民主权利的实际运动做起。早在 1921 年 4 月,他就批评湖南省宪法草案“第一个最大缺点”,就是“人民的权利规定得不够”。他认为,“人民不分男女,均有承受其亲属遗产之权”,“有自由主张其婚姻之权”,“有依其自由意志求得正当职业之权”。其中职业权,即工人、农民、商人、知识分子的劳动权,这是人生最起码的权利,没有劳动权也就会失去生存权。因而,毛泽东主张把劳动权明确写进宪法。同时,毛泽东指出宪法草案的第二个最大的缺点是,“元正当职业之人也有被选举权,和关于劳动的事项全没有规定”③。因此,毛泽东除了上述财产继承权、婚姻自主权、求得正当职业权、无正当职业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侧重提出了劳动立法问题。他建议,省宪法应修改补充以下两点: (1)无论公私营业,对于劳动之时间、工值、红利、娱乐、卫生、教育及年龄、性别等,以法律规定之;(2)省政府对于与刑事法典不相抵触之各种劳动组合,须保护之。这些建议虽然没有为政府当局所接受,却为毛泽东发起劳动立法运动制造了舆论。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立即以主要精力从事工人运动。1922 年 8 月,中共早期领导工人运动的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拟定了劳动法案大纲,提出“承认劳动者之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契约缔结权”等民主要求。①而毛泽东在同年“五一”发表《更宜注意的问题》中就提出要注意劳工的生存权、劳动权。他谴责冠冕堂皇地号称全民政治的湖南省宪法,“美其名曰全民政治,实际抛弃了至少百分之九十九的劳工!”可见,毛泽东较早地提出了劳动者特别是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问题。

在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倡导的劳动立法运动中,毛泽东是积极的拥护者和行动者。1922 年 8 月 16 日,邓中夏等人向北京参众两院提交《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请愿书》,毛泽东代表湖南分部参加联署,要求国会制定劳动法案,保障劳工的各项民主权利。9 月 6 日,毛泽东领导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湖南分部、长沙土木工会、新河粤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工友协进社、长沙理

⑤ 《毛泽东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34 页。

① 石山:《省宪之下湖南》,《前锋》第 1 期,1923 年 7 月 1 日。

② 毛泽东:《“省宪法”与赵恒惕》,1923 年 8 月 15 日,《向导》周报第 1 集,第 36 期。

③ 毛泽东:《省宪法草案的最大缺点》,1921 年 4 月,湖南《大公报》,1921 年 4 月 25~27 日。

①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1 册,第 566 页。

发工会、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等团体举行劳动立法运动大会,组织湖南劳动立法大同盟、湖南各公团联合会,并以各工会、各公团名义致电北京参众两院,要求从速通过劳动法案大纲,务使劳动者获得政治自由、生活改善、参与生产管理、享受补习教育四项基本权利。毛泽东在要求劳动立法的同时, 还把工人们组织起来,积极争取自己的民主权利。在他的组织领导下,安源路矿工人、长沙泥木工人、粤汉铁路工人、长沙铅印工人先后罢工,并提出与争取政治、经济各项民主权利密切相关的斗争口号。如安源路矿工人的罢工中,工人们提出的口号就是“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由于毛泽东的正确组织领导,安源路矿和其他行业工人的罢工斗争大获胜利。

毛泽东非常注意通过公开合法的斗争方式去争取民主。他利用赵恒惕的“省宪法”,以其矛攻其盾。 1922 年 12 月 11 日至 13 日,在同赵恒惕开

展的为期 3 天的说理斗争中,毛泽东以湖南全省工团联合会总干事的身份, 指着“省宪法”的条文说:“关于结社,官厅常有不允许之事,总说先要立案,才可结社。不知‘省宪法’第十二条‘人民在不抵触刑事法典之范围内有自由结社,及不携带武器和平集会之权,不受何种特别法令之限制’,并无规定要经官厅准许才可结社”。集会也是这样。省宪法规定人民不携带武器之和平集会有“完全自由”,便不应随意干涉,但近期人民集会常有暗探到场,多方阻扰,甚至有武装警察勒令会议解散。毛泽东等代表义正辞严, 驳得赵恒惕等无言以对,只好承认省宪法当然完全有效。毛泽东没有停留于公开合法的斗争方式。随着革命的发展,他日益不满足公开合法斗争的形式, 于是提出了“抢夺政权”于人民之手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