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军事制度及其它一、军衔制度

越军于 1958 年开始实行军衔制。1981 年 12 月 31 日,越南国会二次会议通过了《越南义务兵役法》和《越南人民军军官服役条例》,对军衔制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越军军衔分为 5 等 17 级:士兵类有列兵和上等兵;士官类有下士、中士、上士;尉官类有少尉、中尉、上尉、大尉;校官类有少校、中校、上校、大校;将官类有少将:(海军准都督)、中将(海军副都督)、上将(海军都督)、大将。

1982 年 5 月,越南部长会议颁布的《人民军军官法》中,取消了上校军衔,原被授予上校军衔者一律改为大校。

1990 年 12 月 21 日,越南八届国会八次会议对兵役法和军官服役条例部分条款作了修改,重新恢复了上校军衔。

越军军衔晋升年限的规定如下:少尉升中尉 2 年;中尉升上尉 3 年)上

尉升大尉 3 年;大尉升少校 4 年;少校升中校 4 年:中校升上校 4 年;上校

升大校 4 年;将官晋升不受年限限制,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战斗、工作中成绩突出都可提前晋衔。已到晋升年限而不够条件者可延期晋升,但最长不超过 1 年;超过 1 年后如仍不够晋升条件的,则转为预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