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兵役制度

原苏联的兵役制度经历了志愿兵役制、劳动者义务兵役制和普遍义务兵役制。1967 年颁布、1989 年修改的《苏联普遍义务兵役法》规定:海军舰艇和岸上战斗保障部队的水兵、海军军士,其服役期为 3 年,其他各军兵种的

士兵及海军军士为 2 年。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人的特别兵役制为 1 年。士兵可超期服役 2 年、4 年、6 年直至 50 岁,但超期服役的士兵数量很少,仅占总数的 1~2%。为了保留军事技术骨干,原苏军设有准尉军衔,准尉用于担任一些士兵不能胜任而又不需要军官担任的职务。士兵服满现役并在准尉学校毕业,或虽未服满现役但在军队 2 年制技术学校毕业,以及具有与所任专业

相近的大专或中专教育程度的,即可升任准尉。准尉的最高服役年限为 45

岁,个别可延长到 50 岁。

目前俄罗斯采用志愿兵役制和合同兵役制的混合形式。按合同志愿服役的士兵的服役年限为 3 年、5 年或 10 年。义务兵役制士兵的服役年限为:海

军 24 个月,其他各军兵种 18 个月,受过高等教育的 12 个月。由于目前俄罗斯大部分青年不愿服兵役,使得征兵工作很难开展。鉴于此,俄罗斯正计划大幅度提高军人的待遇,逐步采用合同制,到 1995 年形成职业军人核心。预计到 1993 年在补充军队所需的普通士兵和低级军官的总数中有 10%的军人按合同征招,到 1995 年将达到 30%左右,而到 2000 年,应征入伍的军人和招募的合同制军人数目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