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军事制度

当代外国军事力量都十分重视制定和执行各项军事制度、政策和法规。由于各国的国情、军情不同,所以有关军事方面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名称、形式和作用也各具特色。当然,在一些最基本的军事制度和规定方面亦有不少共性。

(一)兵役制

兵役制是实施现役兵员的更新和后备役兵员的储备,促进军事力量建设、增强军事实力的最基本军事制度。各国的兵役制度都是从各国的国情出发并与其军事力量发展建设的需要相适应的。当今世界上虽然有多种不同名称的兵役制,但实质上不外乎三种类型。一类是强制性的,另一类是非强制性的,第三类是这两者的结合。

所谓强制性的兵役制一般称为义务兵役制或征兵制,它是通过国家法律形式规定每个合格公民,在一定年龄内有服一定期限兵役义务。的制度。这种制度的长处是:士兵流动量大、间隔短,既可以使常备军不断得到更新, 永葆朝气,又可以更多地积蓄经过正规部队训练和锻炼过的后备役兵员;士兵服役是尽义务,待遇较低,可以减少军费开支。这种制度的短处是:因带强制性,有时征兵不易;另外,服役年限都较短,一般只有 1—2 年,最长的

5 年左右,最短的只有 6 个月(如奥地利),因此,难以掌握日益复杂的技术装备。目前大约有 57%的国家采用的是这种兵役制。

所谓非强制性的兵役制一般称为志愿兵役制、合同兵役制或募兵制。它是在自愿基础上,从本国(有的也有外国)国民中招募合格人员,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规定一定的待遇和服役年限的制度。这实质上也是职业兵制或雇佣兵制。募兵制服役时间较长,一般在 3—6 年,多数可再自愿延长服役期,

最长的士兵服役期为 20 年(如孟加拉),而军士的服役期更长、可超过 30 年以上(如印度、美国等)。这种制度的长处是:服役时间长,士兵队伍稳定,便于熟练掌握现代化武器装备,便于保留骨干,比较适应现代化、高技术战争的需要。这种制度的短处是:士兵流动量小、间隔长、不可能多储备服过现役的后备兵员,战时不能得到足够的兵力;士兵待遇相应优厚,势必加重军费负担。目前大约有 29%的国家采用的是这种兵役,制。

所谓第三类情况指的是采用义务兵役制(征兵制)与志愿兵役制(募兵制)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是不少国家为了使征兵制和募兵制的长处能得到发挥,短处能得到避免或减少,所采取的一种相互弥补的措施。目前大约有14%的国家采用的是这种混合制度。其中有的国家实行的是平时募兵、战时征兵与募兵结合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的是部分兵种或技术兵募兵与其它兵员征兵相结合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的是征兵与募兵并存、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可向志愿兵转换的制度。

兵役制度是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产生而产生的,又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科技、人口及军事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就一个国家来说,不同历史时期可能采取不同的兵役制度是很常见的。特别是战争时期或特殊需要时期,实行募兵制的国家可能要通过征兵制扩大兵源,实行征兵制的国家亦可能出现大量志愿兵。

(二)军衔制

为了加强对部队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提高作战指挥效能,当今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实行了军衔制。

外军军衔一般分为军官军衔和士兵军衔两大系统。军官军衔一般分将、校、尉三个等级,有的国家将官之上设有元帅;有的国家把准将作为将、校间的特殊军阶;还有的国家设准尉作为尉官与士官之间的独立等级。因此军官军衔最多可分为帅、将、准将、校、尉、准尉六个等级。士兵军衔一般分为军士军衔和兵的军衔两等。军士衔一般为上士、中士、下士,有的国家还

在上士之上设军士长。兵一般分为一等兵、二等兵、列兵(新兵)三等。 由于各国军队规模、编制体制、政治制度和传统习惯等因素不同,所以

军衔等级设置的层次也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即以美、英、法等国为代表的“西方型”军衔;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型”军衔;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型”军衔。

“西方型”军衔的历史最悠久,故又称之为“传统型”军衔。当今世界上,以西欧诸国为主的约 80%以上的国家都采用的这种军衔。特别是美国的军衔制比较完善,在“西方型”军衔中具有代表性。目前美国的军衔共分陆、海、空、海军陆战队四种,计有六等二十四级:①将官:五星上将(元帅)、上将、中将、少将、准将;②校官:上校、中校、少校;③尉宫:上尉、中尉、少尉;④准尉:一级准尉、二级准尉、三级准尉、四级准尉;⑤军士: 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⑥兵:一等兵、二等兵、新兵(列兵)。

现在,只有几个国家(如英国、法国、印度、埃及等)设有元帅(美国称五星上将)军衔,而且有些国家只把元帅(五星上将)衔授予战时功勋卓著的高级将领,平时很少有人能获此殊荣。如美国、法国、印度等国现在都没有活着的元帅(五星上将)。设准将是“西方型”军衔的独到之处,一方面是为了控制将官数量,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某些基本战术单位指挥官的军衔待遇。准尉一级军衔主要是为需要长期担任某些专业技术职务的人特设的军衔,是保留部队专业技术骨干的重要措施之一。除美国外还有德国等国设军士长级军衔,这也是保留带兵、管兵骨干力量的重要措施。

“东方型”军衔主要是指曾在以前苏联和东欧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实行的军衔。以前苏联为例,共分为六等二十二级:①高级军官:(苏联)大元帅、(苏联、苏联海军)元帅、各军兵种主帅、大将(军兵种元帅)、上将、中将、少将;②校官:上校、中校、少校;③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④准尉:高级准尉、准尉;⑤军士:大士、上士、中士、下士;③兵: 上等兵、列兵。

由于前苏联军队规模庞大、军衔等级多、规格高,仅元帅就设了三至四级。现在俄罗斯已开始实行新军衔,废除了兵种元帅、兵种主帅等军衔。除朝鲜也在大将之上设次帅和元帅两级外,多数“东方型”国家都只设一级元帅,也有儿个小国(如古巴、匈牙利等)不设元帅。除苏联外,其他国家一般都是把元帅作为荣誉称号授予国家最高元首的。尉官分四级为“东方型” 军衔的特点。

“东亚型”军衔主要指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亚洲国家所实行的一种不同于前两种类型的军衔制。除日本外还有韩国、泰国等实行类似的军衔。这种军衔的最大特点是不设元帅,在世界各类军衔中等级最少。以日本为例,共分为六等十八级:①将官:将一(上将)、将二(中将)、将补(少将);

②校官:一佐(上校)、二佐(中校)、三佐(少校);③尉官:一尉(上尉)、二尉(中尉)、三尉(少尉);④准尉;⑤军土:曹长(军士长)、一曹(上士)、二曹(中士)、三曹(下士);③兵:士长(兵长)、一士

(一等兵)、二士(二等兵)、三士(三等兵)。

各国的军衔制都曾经历过程度不同的演变,今后仍会有某些变化和调整,特别是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东欧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国体的改变, 军衔制也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

(三)文职人员制度

文职人员制度是在资本主义时代出现已久的重要组织制度,现早已在外军中普及。外军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一是压缩兵力规模(因为文职人员一般不计人兵力),解除现役军人一些不必要的非军事勤务;二是避免军官限额、服役年限方面的限制,保证军队建设某些重要工作或技术性较强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节约军费开支,因为文职人员的工资平均低于军人。有的国家文职人员工资由政府支出,不需军费开支。

目前,文职人员在外军总人数中比例一般都在 10%—30%,个别国家(如英国等)高达 50%左右。文职人员在外军中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从统帅机构的高级领导人员到在基层从事勤务杂活的普通职员或工人,几乎到处都有文职人员。文职人员较多的单位主要有:勤务保障单位、武器装备研制单位、院校、高层领率机关、行政管理与兵役机关等。文职人员主要从事不直接参与战斗的各项工作,故许多西方国家在战斗部队(如师或旅以下)中不设文职岗位。文职人员的待遇一般略高于相应级别的地方工作人员、而略低于相应级别的现役军人。但从事脑力劳动的文职人员待遇又比从事体力劳动的文职人员待遇高。有的科技人员的待遇甚至比同级的军官还要高。

外军的文职人员制度模式很多,各国军队都是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文职人员制度的,但总的来看可分成两大类型,一类是以美军为代表的“西方式”文职体制,另一类是以前苏联为代表的“东方式”文职体制。

“西方式”文职体制的主要特点,一是文职人员地位高、作用突出。西方各国都强调文官治军,国防部长和军种最高负责人及他们的副职和助手几乎都是文官,西方军队的各种高级领导指挥机关中都有大量文职人员。一般比例高达 40%—100%。二是整体结合好。西方一般都把文职人员视为“总体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和军人从上到下在各级组织中都一起工作,在组织上融为一体,役有谁服务于谁的问题,只有分工不同而已。三是专业范围广、职能全,行政、科研、教学、服务等各行各业几乎都有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既有担负领导职能的,也有执行辅助性勤务的。

“东方式”文职体制的主要特点是具有从属性、辅助性和服务性。所谓从属性,主要指前苏联、东欧国家军队原来都强调党领导军队,军人治军, 即使现在的俄罗斯新公布的《国防法》虽已向文官治军转变,但仍然是军人治军,其国防部、各总部、各级首脑仍可由军人担任。前苏联就连纯服务行业,如俱乐部、图书馆、农场和食堂等都得由军人当主要负责人,文职人员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必须接受军人的领导。所谓辅助性,主要指文职人员一般数量不多(大约只占全军总数的 20%以下)、只在整个军事力量中起辅助作用,一般不构成“总体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所谓服务性,主要指文职人员的工作范围比较窄,除少数文职干部能在各机关、院校和研究单位担负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和操作性工作外,绝大多数的文职职员或职工主要担任打字员、图书管理员、非军事课教员、绘图员、实验员、办事员、营业员、炊事员、修理工、工人等服务性职业。

(四)战争动员制度

为了应付国家可能面临的各种战争和战争威胁,应付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急事件,各国都从本国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出发,制定有一整套适合本国国情的战争动员制度。

从外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战争动员制度看,都十分强调要有完善的动员法规、健全的动员体制、充分的动员计划和高效的动员措施等几个主要方面。

完善的动员法规;战争动员法规是战争动员工作的基本依据,外国的战争动员法规、或与战争动员有关的法规朵款很多,总体上可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是基本法规。主要指经过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具有较长时期法律效力的战争动员基本法规。它着重解决战争动员的基本概念、战争动员的基本程序、战争动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战争动员的专门机构、军政部门在动员方面的基本职能与权限等重大原则问题。如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战争权力法》、《全国紧急状态法》;法国的《总动员法》、《军事纲领法》; 罗马尼亚的《国防组织法》等。

第二类是专门法规。一般也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或准予制定的,各个专门领域的战争动员法规。它着重解决各专门领域内如何确定战争动员的具体政策和基本措施等问题。比如在人力动员、物力动员、经济动员、交通运输、通信联络、民防和国防教育等各个领域,不少国家都有许多专门的战争动员法规。如法国的《人力动员法》;美国的《1950 年国防生产法》、《1979 年战略与重要物资储备法》、法国的《物力调查法》、《卫生动员法》、《食品保障法》;美国的《海运法》、《商船法》、《民航预备队条例》;法国的《军事交通法》;英国的《民航法》、《运输法》;法国的《国防通信法》、

《经济动员法》、《经济安全法》等。

第三类是具体法规。主要指军政当局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颁发的有关动员或动员准备的各种法令、命令、决定、规定、条令和条例等。它着重解决战争动员的具体落实问题。

以上各类法规相互协调、完整配套,既有相对的稳定性,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确保各项战争动员工作基本上都能有法可依, 依法办事。

健全的动员体制:各国在战争动员体制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强调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各国的国会在战争动员方面一般都起着最高领导机构的作用;在国家和政府一级还设有有关国家安全的最高咨询或决策机构,以协助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对战争动员和准备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家最高战争动员机构的高度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国的战争动员体制一般都可分为军队与地方两大体系。

军队动员体系一般从军队的最高领导与指挥机关(如国防部、总参谋部或参谋长联席会议)起便设有专门的动员部门和机构,下至军师(甚至旅、团)各级都有相应的专门(或兼职)的动员机构(或军官)。军队动员体系的各级动员机构或动员军官主要负责对武装力量的动员,还要对整个战争动员担负咨询、参谋和指导责任。军队各级动员机构或动员军官,按照职能分工原则,平时主要负责训练各级、各类预备役人员;掌握各级、各类人力动员状况,装备、物资储备情况;充分做好随时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战争动员准备,战时主要负责使动员起来的人力、物力迅速形成顶用的战斗力。并随时准备实施更高一级的战争动员。

地方动员体系主要指从中央各部、署、局,地方(省、州级)政权机关, 直至县(区)级基层政权机关都设有的专门(或兼职)动员机构。地方动员体系主要负责全民的战争动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自上而下分级、分区、

分领域地负责各项战争动员和动员准备。平时主要负责人力、物力、经济和各种战争需要的储备工作;战时主要负责提供战争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经济等各方面的支援,以保证战争的胜利。

为了使军队动员体系与地方动员体系能协调一致,把全部国家机器变成一部完整的动员机器,以进行所谓的“总体战”。一般军队体系的各级都要向相应的地方各部门和各级政府与战争动员相关的机构派出代表,向地方各部门或有关当局提出军方的建议和要求,协助地方搞好战争动员和准备。地方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机构也要根据需要指定专人兼管军事事务,以使军队和地方两大动员体系之间平时就能保持直接联系,共同搞好战争动员。

充分的动员计划:为搞好平时的战争动员准备、战时的快速动员,各国都十分强调要有非常充分、周到的动员计划。

各国的动员计划都是在各国的国家战略、国家军事战略指导下,根据明确的动员方针制订的。动员计划一般包括:动员月标、动员任务、实现动员目标的方法和途径、动员任务的分配和落实及完成任务的要求等主要内容。动员计划的目标既要考虑到战争的需要又要考虑到实际的可能;动员任务要明确,分配要合理,落实要具体;动员的方法途径要得力,要求要准确可行。

动员计划的种类很多,既有长期计划(一般在 10 年以上),又有中期计

划(一般为 5—10 年),还有短期计划(一般为 5 年以下);既有总动员计划,又有各种专项动员计划,还有各级政权机构、各级军事机构的具体动员计划。有的国家甚至连某艘船将来要改装成什么样的作战舰只或支援舰只, 预先都有具体的计划。

各种计划本身要切实可行,要与实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相适应,各种计划之间要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一种计划体系,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各种计划既要有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有各种选择的灵活性,还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作适当修改和补充,甚至重新制订部分计划,以求更有效地进行战争动员和动员准备。

高效的动员措施:为了使战争动员工作更加迅速而有效,各国都有一套提高动员效率的措施。

在统计、储存和分析各种战争动员资料和数据方面,都普遍采用了以电子计算机为核心的各种系统和子系统,建立了畅通的通信联络网和自动化指挥系统、物资补给和储备系统以及警报系统等。只要战争动员一开始便能以最快的速度向决策人员提供最必需、最可靠的资料和数据,并能提出决策参考。

在实施战争动员方面,一般都按照预先规定好的程序进行,使动员工作既迅速准确而又不会忙乱失控。动员程序的种类也很多,比如:发布动员程序、征集各类人员的程序,调预备役服现役的程序、征用各类物资和运输工具程序、扩大军工生产程序、民防动员程序等等。凡事按预定程序进行、按计划去办,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在保证动员工作的顺利实施方面,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得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履行自己的战争动员职责。对拒不履行动员职责或履行不力者,轻者给予处罚,重者给予法律制裁。这就保证了各种动员命令和要求能得到认真的执行。

为了检验各种动员法规、制度、计划和措施的有效性,为了熟悉各种动员程序,提高实战动员效率,不少国家还经常进行各种规模的动员演习。因

此这些国家一旦遇有战事,其动员速度和效率往往都非常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