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城乡界线的划分和大都市带的出现一、城乡界线的划分

按理说,根据各国确定的城镇定义,就可以把城镇与乡村区分开来。其实不然,城镇作为一级行政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的辖区范围。如果我们从高空来观察一座城市,它的辖区界线是看不见的,看到的是完全不同于乡村景观的城镇聚落的实体——有着密集人口和各种人工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组成的建成区。

如果城镇的辖区界大体上就是景观地域上的城乡之间的分界线,那么问

题就比较简单,城镇辖区内的人口应该就是城镇人口,以外的人口就是乡村人口。但实际情况远非如此,城镇的实体范围和行政辖区相一致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不一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比实体范围大,包括了一定的乡村地域;另一种是城市的实体范围已经超出了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显然,这两类城市的辖区界线都不反映城乡界线,它们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人口是不可比的,前者偏大,后者偏小。

可见,为了确定城市实体范围而进行的城乡划分同确定城镇地位的标准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两回事,而不是一回事。

要真正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划出一条有严格科学意义的界线绝非易事。古代筑有城墙的城市,城圈以内尽管也常常有大片农田,但城墙毕竟还可以作为城乡的明显界线。工业革命以后,城市突破城圈膨胀起来,城墙一类的明显界线不复存在,但每个城市毕竟还是相对集中,象大饼似的一块。进入现代,由于汽车的普及和城市效区化的结果,城市变成了中心城市和包括外围若干城镇在内的城郊的复合体。城市到乡村的渐变特点和复杂交错,已经很难找到一个城市消失和乡村开始的明显的标志点,大城市尤其如此。

为了解决城市实体同城市行政界线不相符合的问题,使城市和城市的比较能放在同一可比的基础上,常用的途径是对城市实体范围的划定使用详细的规定。在这方面美国的处理方法比较完整,在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

美国国情普查局规定,全国的城镇人口由居住在“城市化地区”

(Urbanized Area)的人口和城市化地区以外的 2 500 人以上“地方”(Place)的全部人口组成。城市化地区就是美国为了确定城市的实体界线以便较好地区分较大城市附近的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的目的而提出来的一种城市地域概念,大体相当于我们常用的城市建成区的概念。按照 1990 年普查的最新规定,一个城市化地区由中心地方和外围密集居住区两部分组成,二者合起来至少有 5 万人。

“中心地”(Central Place), 1990 年以前称为中心城市(Central City),它是城市化地区中一个或几个人口最多的设有建制的地方,人口至少 15 000 人。

外围密集居住区的划分基本上以普查小区为基本单元,以人口密度为基本指标,它们是否能归入某个城市化地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一个或多个连续的人口密度在每平方英里 1000 人(相当于每平方

千米 386 人)以上的普查小区。这些普查小区与其它符合条件的地域必须相

连;若不相连,则与城市化地区主体之间的公路距离不得超过 1.5 英里

(2.4km),且与隔断它们的这一不符合条件的地域一起,其总体人口密度必须在每平方英里 500 人以上;若隔离部分是水体或其它难开发地域,则公路

距离可放宽到 5 英里;

  1. 一个“地方”若包含有满足条件(1)的地域,并且该地域的人口占该“地方”人口的

    50%以上,则将该“地方”全部划入城市化地区;如果该“地方”没有包含满足条件(1)的地域,或者即使满足条件(1)但该地域的人口不足该“地方”的 50%,则该“地方”全部排除在城市化地区之外;

  2. 其它人口密度不足每平方英里 1000 人的地域,如果作为飞地被包

围在满足密度标准的城市化地区中,而且面积不超过 5 平方英里,则可并入城市化地区;当城市化地区边界上有锯齿形缺口,缺口两侧地域满足人口密度标准,若缺口的开口端不超过 1 英里,深度至少 2 倍于开口端宽度,整个

缺口面积不超过 5 平方英里,则可将缺口划入城市化地区。

规则还对城市化地区之间的联接合并、命名代码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这里不一一介绍。

在美国也有少数设有建制的市因行政地域向周围乡村地域扩展或市县合并,城市建成区小于行政地域。若这样的市包含有人口密度每平方英里 100

人以下、面积至少 5 平方英里的普查小区,则这种普查小区被视为乡村部分。如果这些乡村部分的面积合计起来占该市行政辖区面积的 25%以上,或至少25 平方英里,这样的城市称为扩展城市(Extended City)。扩展城市无论在城市化地区以内或以外,在城乡划分和计算城镇人口时都要剔除掉其中的乡村部分。

美国国情普查局为了划分城乡界线和统计城乡人口,从 1950 年的国情普查开始使用城市化地区的概念。从这以后,其统计标准虽经多次修改,但基本涵义依旧,保持较好的统计上的连续性。而且这一名词术语已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