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 城镇体系规划的提出一、城镇体系的基本特征

城镇体系(Urban System)也称为城市体系或城市系统,指的是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区域或国家中,由不同职能分工,不同等级规模,联系密切,互相依存的城镇的集合。它以一个区域内的城镇群体为研究对象,而不是把一座城市当作一个区域系统来研究。

城镇体系具有所有“系统”的共同特征:

整体性:城镇体系是由城镇、联系通道和联系流、联系区域等多个要素按一定规律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某一个组成要素的变化,例如,某一城镇的兴起或衰落;某一条新交通线的开拓;某一区域资源开发环境的改善或恶化,都可能通过交互作用和反馈,“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城镇体系。

等级性或层次性:系统由逐级子系统组成。城镇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按其作用大小可以分成许多等级,如全国性的城镇体系由大区级、省区级体系组成,再下面还有地区级或地方级的体系。这就要求制订某一级城镇体系规划时要考虑到上下级体系之间的衔接。

动态性:城镇体系不仅作为状态而存在,也随着时间而发生阶段性变动。这就要求城镇体系规划也要不断地修正、补充,以适应变化了的实际。

从城镇体系的个性特征来看,它既不是简单的机械系统或自然系统,也不是严格的经济系统或政治系统,而是兼有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层面的社会系统。社会系统的开放性特点,使城镇体系很容易受到来自外部的、难以预料的复杂影响,因此,就系统的变化状态而论,它有高度的不稳定性。作为社会系统的另一个特点,城镇体系不能象自然系统那样,通过某种已知的变化可以得到明确的决定性的结果。城镇体系的演变,虽然有总的规律性趋势可循,但对每个具体变动的反馈都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因此,按系统的规律性质而论,不属于必然性系统,而属于随机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