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划分和城市地域第一节 城市概念及标准

一、城市和城镇

在中国,“城”最早有一种大规模永久性防御设施,主要用于防御野兽侵袭,后来演变为防御敌方侵袭。最早的“城”还不具备宗庙、宫室、商业市场、手工业工场等一般城市所应该具备的物质要素。中国古代的城市常有城墙,护墙对于古代的城市和乡村都是需要的。但城市并不非有“城”不可。

“市”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最早的市没有固定的位置,后常在居民点的井旁,故有“市井”之称。人们在特定的地点按特定的时间相互交易,形成集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经营上的方便,市逐渐吸引到人口比较集中,又是奴隶主贵族居住的城中,并有固定的位置,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方才产生。到近现代,“市”引伸为一级城镇聚落性质的行政建制单元。

“镇”与“市”原本有严格的区别,“有商贾贸易者谓之市,设官防者谓之镇”。到宋代,镇才摆脱军事色彩,以贸易镇市出现于经济领域,成为县治和农村集市之间的一级商业中心。近现代,镇也引伸为一级政区单元, 起着联系城乡经济纽带作用的较低级的城镇居民点。

正因为“城”、“市”和“城市”具有发生学上的密切联系,现在,城、市都成为乡村的反义词而作为城市的简称。加上“镇”的介入,就产生了城、市、镇、城市、城镇、市镇等名词术语的混用局面。

在许多场合下,城市和城镇这两个概念有严格的区分。只有那些经国家批准设有市建制的城镇才称为城市,不够设市条件的建制镇才称为镇,市和镇的总称才叫城镇或市镇。在我国的人口统计中,对应有市人口、镇人口和城镇人口(或市镇人口)之分是最明显的例子,这时的城市作狭义理解。在不严密的情况下,又常常把城市作广义理解,代表城镇居民点的合称。例如, 我国城市规划法所称的城市就包括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书除作专门说明外,也把城市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乡村以外的一切城市型聚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