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道德

道德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伦理观是社会价值观的重要方面。它对社会进步有先导作用。但是,道德对象的范围又是随着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的。原始部落的道德待遇只限于本部落的成员;古希腊罗马道德对象的范围仅限于奴隶主和平民;中世纪道德扩大到所有基督徒;近代初期西方道德对象只限于白种人,不包括黑人(美国《独立宣言》,1776 年;《奴隶解放宣言》,1863 年);现在全世界所有种族和民族,整个人类获得道德待遇。道德的这种历史发展表明了人类道德的进步和完善。

人类未来美好的世界呼唤道德进步。著名学者赵红洲教授认为, 20 世纪有两个伟大的思想:(1)压迫别的民族的民族是不自由的;(2)一个物种主宰世界的自然史是最不稳定的自然史。从伦理价值观的角度来看待这两个思想,可以这样说,当今世界不稳定,并导致不可持续发展的形势。在人际道德方面,这是由于一个超级大国试图称霸世界统治别的民族,或者在国家范围内一个阶级试图统治别的阶级;在自然道德方面,这是由于一个超级物种试图统治其他生命和大自然。这里,人类道德进步要求:第一,确立新的人际关系的世界道德,建立公正平等的全人类伙伴关系;第二,确立新的人与自然关系的世界道德,尊重生命和自然界。

生态道德便是这样的新的世界道德。

1923 年,法国学者施韦兹从文化的视角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从伦理学的高度提倡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创立“尊重生命的伦理学”。他认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善就是保护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毁灭生命和妨碍生命。”他说:“人只有这时才是真正道德的:当他服从帮助任何生命的内在动机时, 他帮助任何生命,保持不使生物受到任何伤害。”①他认为生命是神圣的,因而要从生存的愿望建立新的伦理学。

1933 年,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创立“大地伦理”,提出“大地共同体” 概念,把伦理学的道德范围从调节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人与大地(自然界)的关系。他认为,为此需要改变两个决定性的概念和规范:

  1. 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包括对自然本身的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当一种事情趋向于保护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是正确的:否则,它就是错误的”。(2)道德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

但是,这些伦理思想当时没有受到社会重视,甚至很少为人知道。只是到本世纪 60 年代,在轰轰烈烈的生态运动中,它们才被重新发现,从而推动生态伦理学发展,成为一种世界性潮流。

生态伦理学是在生态和文化的结合点上产生的。环境问题的严重后果使人们意识到,既要关心人类的福利,又要关心其他生命和自然界的福利,对生态和文化两者的重视,促成生态伦理学的发展。

生态伦理学提出一种新的世界道德。在表述它与传统伦理学的区别时, 国际环境伦理学学会主席罗尔斯顿指出:“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几百万物种的福利。”“过去,人类是

① 转引自:MB.库什科娃:《人和自然:生态伦理学的若干探索》,载《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 143 页。

唯一得到道德待遇的物种。他只依照自己的利益行动,并以自身的利益对待其他事物。新伦理学增加了对生命的尊重。”他还认为,如果一个物种仅仅认为自己是至高无上的,对待其他任何事物都依照自己的用途而对待之,那么在这种框架中生活是一种“道德的天真”。

生态伦理学的理论要求是,确立自然界的价值和自然界权利的理论;它的实践要求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

自然界的价值是自然的性质,它是由自然系统或自然物质的性质和结构决定的。当它以和谐的生态关系表现时,可以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生物学层次,指生物与非生物的自然关系价值;二是文化层次,是人与环境关系价值。也就是说,自然价值以人为尺度时,它具有作为人的工具的价值, 这是它的外在价值。自然价值以它自身为尺度时,表示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 这是它的内在价值。

自然价值是自然的性质,它作为自然界的创造是一种被储存的成就。它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在它表现为一种关系时, 例如马铃薯有营养,对人来说这种营养价值是客观的;鹰的雄姿、自然美景, 对于满足人的鉴赏需要来说,它又是主观的。在这里,自然价值是人主观地意识和体验到的,并在个人的经验中享用的。因而,自然界的价值,不仅仅是人赋予它的,而且是自然界的时间和历史赋予它的。例如生命及其遗传信息,即使在荒野中,不管人是否体验它,它都客观地存在着。因而自然价值既是内在的又是客观的。它是由一种逻辑必然地产生的。

自然界的权利,这是另一种自然性质,是指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生存。它拥有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条件。生存是所有物种的目的,为了生存, 物种必须具有权利。权利是一种利己性,它需要受到尊重。但是同时,生物生存是在生态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任何一个物种的生存都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环节。物种参与生态过程,成为地球生命维持系统的一部分,作为其他物种存在的条件,为其他生物的生存服务,这是它的义务。因此,任何一种生物的生存,既是它自身的存在,又为其他生物的生存提供条件,为它物而存在。各种生命在地球上互为生存条件,表现了权利与义务、利己与利他的统一。这是生存的重要规律。

生命和自然界的权利,在人类出现之前,这是一种自然性。它由生态规律进行调节,表现了大自然的秩序、完美与和谐。人类产生以后,人类活动改变自然界,产生了社会的自然,自然界获得社会性,具有了社会历史尺度。

人类认识和承认自然界的价值,这是自己的真实利益所在;认识和承认自然界的权利,这是生命和自然界的真实利益所在。人的利益和其他生命生存的利益,在自然整体性上得到统一。

生态伦理学依据上述理论确认,提出生态伦理学的道德原则。这是新的世界道德原则。它的要点如下:

  1. 每一个人都是人类大家庭的一员,包括现在和未来的世代,具有同样基本和平等的权利。每一个人的权利都要受到尊重。

  2. 其他所有生命形式是人类的伙伴和朋友,依它的价值具有同样平等的权利。生命和自然界的生存要受到尊重。

  3. 人和其他生命形式构成全部活着的世界,包括文化多样性和自然多样性。人类发展要保护这种多样性,特别是不应该威胁自然的整体性和多样性。

  4. 保护人类权利以及其他生命形式和自然界的权利,这是世界范围的责

任。每个人应该对他对自然的行为产生的影响负责。应该保护生态过程和自然界的多样性,节俭和有效地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禁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

  1. 不同社会和利益集团之间、现代和将来世代之间、人类和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应公平分享地球生态资源,以保护丰富多彩和富有生命力的世界。各国人民依据自己生态和文化的具体情况,制定生态道德的具体原则和

道德规范,把它作为指导人类行为的新模式,实施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这是人类道德的进步和完善,是生态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