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参加环境管理

在生态运动中,1969 年,美国成立对总统负责的环境质量委员会,1970 年成立国家环保局,作为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国家机构,行使保护环境的国家职能。接着,主要工业化国家先后成立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我国于 1974 年成立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1985 年成立国家环保局。国家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拟定环境保护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并监督检查贯彻实施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协调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装备政策;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国家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国上规划、区划开发规划等;颁布国家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筹各项环境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陆地、水体、大气、土壤、海洋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管理全国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区域环境评价:负责全国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工作,编报全国环境质量报告书;开展环境教育、宣传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等。

这些职能是过去的国家机关的法典中没有的。设置环境保护的国家机构,行使管理环境的国家职能,这是生态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国家制

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政府与国家环境状况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第一,大多数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都来源于政府决策特别是经济政策的失误。以往的大多数政府是在不考虑环境的情况下制定和实施决策的。第二,只有政府有能力控制环境恶化,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环境作为社会行为,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上面表述的国家环境保护的职能,是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无法单独完成的,它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虽然所有的社会组织、社会集团和所有个人对保护环境承担责任;但是国家各级政府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我国

《环境保护法》有明确记载的。这便是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并把它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三,从政府本身来看,它的活力既取决于政府的质量,也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拥护。这里,政府是否有能力制定和实施正确的保护环境的措施和对策,以实现污染控制和改善环境质量,这是检验政府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这也是取信于民,使政府得到公众的拥护和支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必须把保护环境放在重要地位,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工作,政府要在它的事业中取得进展,它必须重视自然环境保护,并在这方面取得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