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的发展和抑商政策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的提高,明代的商业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朱元璋封建王朝主张“崇本而祛末”,即“重农抑商”①,因此, 商业发展受到制约。

①商业形式的发展。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民商、官商、徽商、牙商等多种商业形式。每种商业形式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如下:

一是民商。所谓民商,又称民间商业,就是指从事民间商业买卖活动的商人,或称商贾。从事民间商业活动的商人有小商贩和富裕商人。这些商人分为行商和坐商。小商贩在民间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主要利用自己的资金、劳动和店铺等手段进行商业买卖活动。其特点是小本生意,数量多, 店铺遍及全国城乡。明代万历初期,北京有小商贩 4 万户,经营范围涉及 130

多个行业。其中大兴县有店铺 2 万 6 千多户,占北京店铺总数的 65%。但小商贩受官商和富贾的欺压。富裕商人是指拥有大量财产、资本、店铺的商人。明代期间,拥有百万或千万的富商不计其数,如明代中期的大盐商谭景清、大珠宝商屠宗顺、大木材商王天俊等,都是富商巨贾的代表人物。各地大小商人分别从事丝、绸缎、棉花、布疋、瓷器、纸张、粮食、糖、茶、染料、药材、铁制品等工农业产品的贸易,从中牟取巨利。

二是官商。官商,又称“权贵商业”,是指明代封建贵族、官吏等经营的商业。明代初期,明政府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命令不准政府官员经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贵官吏的贪欲与日俱增。因此明代中期以后,权贵官吏不顾明政府的禁令和限制,纷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城市建立皇店、王店、官店、店铺“塌房”(即货栈)等组织。官商与一般商贾相比, 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依靠封建特权,专营有利行业。明代权贵商人,依靠权势,专营盐业买卖,办理开中引盐,垄断对外贸易,控制边境贸易,贩造钱钞等活动, 并且营私舞弊。

第二,强占民房,建立店铺。明代一些皇帝利用权力强拆民房、强夺权贵官吏店铺,建立皇店。权贵官吏也强占民房建店,并利用店铺出租,收取房租。皇店每年收得租钱数万两。

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 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第四,权贵商业所赚的利润,大都用于贵族阶级的奢侈生活、买地出租、放高利贷等非生产性事务,所以,它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因此,这是一种为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商业。

三是徽商。所谓徽商,又称“徽帮”、“新安商人”,就是指明代安徽省徽州府籍商人或富商巨贾所组成的商人集团。徽商为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重要城市建立了店铺。店铺内分设南货房、北货房、海货房、蜜钱房等经营单位。明朝中叶以前,徽商主要是经营茶叶、木材、油漆、以及纸、笔、墨、砚文房四宝等物品,还从事粮食、盐的贩卖。明代中叶后,徽商进入全盛时期,这时徽商主要经营食盐、茶叶、木材、大米、布匹、丝绸、

①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

纸张、药材、典当、茶坊、菜馆、卖浆、贩脂和对外贸易等业务。在徽商中, 拥有十万、百万、千万的富商巨贾,不计其数。安徽湖州人沈万三是拥有资本千万的大商人。徽商吴养春是拥有资本百万的大盐商。徽商李元祥是拥有巨额资本、店铺连城的大商人。徽商发财致富的手段是:第一,进行商业诈骗。许多商人欺行霸市,贱买贵卖,囤积居奇,利用假银支付货款等手法, 从中牟利。第二,进行高利贷剥削。明政府规定,放债利息为三分,但商人放债加倍收息。第三,剥削雇工。商人以低工钱雇用商奴,剥削剩余价值。但明代也有商人通过公平交易、足斗足秤、价格公道等方法,扩大销售,从中取得商业利润。

四是牙商。所谓牙商,又称中间商,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由牙商所组成的组织,就称之为牙行。明代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官牙一般由明代王朝政府确定,私牙则由本人申请,政府批准,领取印信文簿,然后才有权从事商业经纪人活动。官牙的职责是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私牙是牙商的一种。他要按明代政府的规定领取牙帖,即官府发给的印信文簿(相当于营业执照),其所交纳的费用, 统称为“帖费”,并按规定期限缴纳牙税。其主要职责是代明王朝政府进行征税。

此外,明代还有商业行会的组织。所谓行会,又称“行帮”,或称“商帮”等,是明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商人同行业组织。它是明代商人在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条件下,为了防止内部竞争,排除异己,解决业主困难, 维护同业利益,由同行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商业团体。商业行会的成员,主要是民间商人或普通商贾。明代的商业行会较唐代、宋代发达,各个城市都建立有商业行会。商业行会的机构,通常称为商人会馆。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商业行会制定有自己的行规,它制约商会会员的行为。在明代社会中,商业行会在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压迫,权贵商人剥削,促进商业发展等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行会具有封建垄断性。因此,随着明代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的发展,行会逐渐成为生产力提高和商业发展的障碍。在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的条件下,商业行会的作用日益衰落了。

②实行抑商政策。明代政府为了实施重农务本国策,广泛推行抑商政策。所谓抑商政策,就是指明政府限制商业发展的经济思想和行为准则。明代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实行商引制度。所谓“商引”,又称“关券”、“路引”、“物引”,都是指明代政府准许商人外出经商的凭证。“凡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卷”①。商引制度,是明政府批准商人凭“商引”外出从事商业买卖活动的一种制度,也是抑商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明代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果农民弃农从商,则视为游民,官府依法逮捕。明政府为了防止农民弃农就商,逃避田赋税役,逃离农村,制定了商引制度。明政府规定,凡外出经商者,必须向官府申领路引,否则,以私渡关卡论处。因此,商人要外出经商,必须先领取商引,而要取得商引,必须向官府申请,经批准,领取官府签发的商引凭证后,才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商引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领引人姓名、籍贯、身带经商资本、贩运地点、外出日期、年龄、体貌特征等,以备沿途关卡、旅店查验。申领商引,按政府规定,每张交纳一钱,有的地方官府收路引费三两。

① [明]丘滩:《大学衍义补》卷三○。

实行商引制度,可防止农民弃农从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便官府巡查非法行为,有利税关征收课税,但也助长了官吏对商人敲诈勒索和送礼行贿之风,还影响商人进行积累资本和发展商业。

二是推行商人市籍制度。市籍是指商人在城市商业区固定市场登记的户籍。明代的商人为了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在城市居住的权利。商人要取得居住城市和经商的权利,必须根据大明律规定,持申请市籍开业保证书到地方政府登记,经官府批准,才取得市籍。商人取得市籍后就可在城市的固定市场内,建立商店,从事商业贩卖等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不占市籍不准设店开业”的说法。如果商人没有商籍,就是违法,明政府一律取谛,不准营业。商人取得市籍以后,要按大明律规定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市租,也就是商税,同时,还要承担各种差役。由于市籍租和差役负担较重, 许多占籍的专业商贾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实行市籍制,一方面可以加强明政府对商人的控制与管理,增加商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商贾的市租和差役负担。这是导致专业商贾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籍制是明代政府套在专业商人身上的一副锁链。

三是实行繁重的商税制度。所谓商税,就是指明政府对商人征收的课税。它是明代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明代商税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营业税,又称住税,这是指坐商经营商品买卖向政府交纳的商税。营业税率,明代初期是十五取一,中期是二十取一,后期是三十取一。凡任意提税者,依法处罚, “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①。另一类是过税,它是明政府所属关津、关卡、钞关等机关,向行商运来货物所征收的课税。税率按货物价值规定,“以三十分为率,货物听商自卖”②。税率一般为三十税一或十取一不等。各地关卡收税率高低不一致。明政府规定,凡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月每间房纳钞银五百贯。驴骡车装载物品出入京城九门者,每辆要缴纳车马税二百贯。客商装载货物的船只,从北京至南京或从南京至北京的, 每百料要纳钞五百贯。为加强税收,明政府建立了征税机构。1368 年,明政府在县府一级建立税课司,在州县一级建立税课局,在大市镇建立税收公司、分局,关卡设分局,专门从事征收商税。由于明政府对商贾征收重税,官吏敲诈勒索,加之铺行差役负担,造成了大量商人店铺倒闭破产。如:通州河西务有布店 160 多户,1602 年(万历三十年)仅留下 30 多户;临清有布店

73 户,倒闭 45 户,绸缎店 32 户,倒闭 21 户。这种情况,引起了商人的抗税斗争。

此外商人还承担铺行差役。铺行,亦称“当行”,它是明代政府强迫店铺商贾为官府所服的一种徭役。明封建政府规定,所有店铺,凡具有一定资本的,都依律规定轮流为官府承担铺行。这种差役包括:承办购物、办理祭品、供应粮草等。因此,商贾税役负担很重。所以,商税和铺行都是抑制商业发展的一种手段。

③建立商业机构,加强市场管理。1364 年以前,朱元璋一度“设官店以征商”,又称“官店钱”③。明朝建立以后,明政府为了推行抑商政策,加强对商业与市场的管理,从明朝中央政府至地方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商业和市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② 《明史》卷八一,食货五。

③ 《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场管理机构。这些商业市场机构包括:明王朝中央政府工部、城市及各级地方府州市司等。各级地方政府及城市还设置业务机构。明代初期,朱元璋王朝政府曾于公元 1368 年(洪武元年),指定兵马指挥司管理城市商业。

各府县和州县分别设立通课司、税课局负责征收商税工作。明初全国计有税课司局 400 多个。一些贸易发达的市镇设置税课分司、分局,负责征收商税事务。各地关津、关卡等地区则设立税课司、分局,负责对过境商人贩卖的货物征收通过税。所有地方商税一律由各级地方府县的衙门负责管理。明代各级政府的商业市场管理机关都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征收商税工作。税课司局设有大使、副使、攒典、巡拦等官吏。商业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根据抑商政策,管理商业及市场;二是根据工部规定的度量衡器标准,检查市场的度量衡器,主要校正街市上商人使用的斛,斗、秤、尺等度量衡,促进公平交易;三是进行评定市场商品价格;四是考查牙侩情况。所谓牙侩,又称“牙商”,就是指明代城乡市场中专门为买卖双方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市场官吏主要是考查牙侩的活动情况。五是建立塌房。朱元璋“命工部建塌房,以贮商货”①,塌房,又称“塌坊”, 这是明代官方建置用于供应客商存放货物的场所,实质上是货栈或仓库。六是依大明律规定,对私造度量衡器、乱提物价的商人,进行处罚治罪等。建立商业市场管理机构,有利于推行抑商政策,加强市场管理,也为明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

④市场关系的发展。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市场的发展。市场是明代社会中商品交换的场所。它不仅反映商品交换关系,而且也反映商业状况。随着商品交换和商业的发展,明代的市场,特别是集贸市场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所谓集贸市场,就是指农民和其他小生产者定期进行商品交易的地方。它是农村贸易的一种组织形式。组织集市贸易对于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城镇居民进行商品交换,互通有无,沟通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联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明代的集市,各地的名称不尽一致。在北方地区,大都称之为集;在南方各地一般称之为圩;在西南有些地方,称之为场。明代的集市日期,各地也不相同。有的集市两日一集,有的三日一集,也有的六日一集。参加集市交易的人,有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商贾、牙商、徽商、市场管理官吏等。参加集市交易的商品货物,有农产品、土特产品、手工业品,猪、牛、羊等牲畜,以及丝、布、茶、陶瓷等产品。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的集市也不断地发展。从明代初期至末期,明代社会中的集市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定期集市。这是指定期举行的集市,南方的圩市是三日一圩等。二是临时集市。这是指根据节日或季节需要举行,如庙市等。三是专业集市。这是指专门经营某一类商品的集市。明代的专业市场比较发达,其主要形式, 有猪市、马市、牛市、羊市、草市、灯市、果木市、谷市、丝市等。明代在甘肃、辽东、山西等地先后建立了一些马市,开始是用米、布、绸缎等货物与蒙满族人民换马匹,后来用银换马,交易十分活跃。四是灯市、庙市、宫市。每一种市集都有自己的特色。灯市,按传统习俗惯例是每年正月举办一次,集市日期是正月初八至正月十八日,灯市十分热闹,具有万家灯火之称。庙市也是集市的一种形式,所谓庙市,又称“庙会”,这是指明代人们利用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二一一。

寺庙香火节日等机会所举行的一种集市。开封相国寺每月开市三、五次,北京隆福寺每月九日开市。明代社会的各种庙会,一般都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地区举行。各地庙会都结合农副产品的生产季节而举行,旨在适应农业生产季节的需求。宫市,这是指明王朝政府在宫中建立的集市,让宫廷人员及官吏在市肆上购买民间的货物。五是互市。这是明代人同外国或边境民族之间的一种贸易形式。明王朝政府主要是准许贡舶互市。所谓贡舶互市,就是明代初期允许外国使节所乘船舶(即贡舶),行驶至中国指定地点,并准许携带商货进行自由买卖,但禁止外国商船进口,严禁本国的商舶出海经商。在明代的文献中,不仅广泛地记载互市,而且也经常记录贡市情况。如明人王圻说:“凡外夷贡者,⋯⋯许带方物,官方牙行,与民贸易,谓之互市”。六是关市,又称互市市场,一般是指在关津或关卡等交通枢纽要道所设立的互市。关市的建立、开放或停止事宜,都由明王朝政府根据当时的国家政治和经济环境和实际需要进行确定。但明代的各种集市,主要是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其经营规模一般都比较小。

⑤发行钱钞,促进商品交易。在明代社会中,钱钞或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交换的媒介。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政府后,为了克服钞币混乱情况,先后发行了铜钱、宝钞、银两等交换媒介。

铜钱,是明代货币的一种形式。铜钱一般分为通宝大钱和通宝小钱两种。铜钱按其重量分为五等:一钱、二钱、三钱、五钱和十钱。北京宝源局铸造的铜钱,铸上京字;各省铸造的铜钱分别铸本省名称。后来通宝大钱又改为小钱。铜钱一律由明朝政府工部隶属的主源局或宝泉局负责铸造,严禁私铸。发行铜钱有利于发展商业和商品交易活动。

纸币,是明代政府所发行的一种货币。由于铜钱分量重、价值低,不便携载和交易,加上铜料不足,因此,明代政府于公元 1382 年(洪武七年)设立宝钞提举司,下分别设置钞纸和印钞两局,以及宝钞、行用两库,在户部领导下负责印制与发行工作。明代纸币通称为“大明通行宝钞”,面值分为六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每钞一贯折钱千文,银一两,四贯折黄金一两。发行纸币(宝钞)既方便民间使用,也有利于开展商品交换和发展商业。

银两,是明代的一种支付手段。所谓银两,就是指以白银锭为主要形式的一种秤量货币。由于明代发行纸币后,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发行量大, 容易贬值,出现假币,造成通货膨胀等。在这种情况下,广大商贾在交易中都采用银两,不用宝钞。于是在明代社会的商品流通中就广泛使用白银作为货币支付手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