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经济政策

1368 年,明太祖朱元璋领导农民起义,推翻了元朝顺帝的统治,建立了大明王朝,号称洪武。明代是个封建社会,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巩固封建统治,明代历届政权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下列封建经济政策和制度。

①建立新经济制度。明朝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安定社会秩序,在改革元代旧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和建立了适应明代统治阶级需要的经济制度。新经济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户籍制度。1368 年,朱元璋下令编制户籍。于是,明代政府在元代编户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明朝的阶级关系变化的新情况,制定了新的户籍制度,并“以其业著籍”①,即根据职业特征划分户口类别,将人民分为军、民、匠三大类,每大类分为若干小类。军户分为校尉、力士、弓兵、铺兵等户; 民户分为儒、医、阴阳等户;匠户分为裁缝、厨役、马户、船户等户。此外, 还有盐户、矿冶户、僧侣与道士户等。同时,明代政府户部还令官员编制户籍、户贴,以便有司管理和稽查,也方便进行核实人口和人口普查。所以, 建立新户籍制度有利于控制全国的劳动力,发展农业生产。

二是都图制度。明代的都图制度,指的是各级地方和农村基层组织体制, 史称“都图者,即都鄙,县各置隅,乡为都,里为图”①。明都图分为四级: 即县、州、府、都(乡)、图(里或堡)。都图是农村的基层组织。一般都在里之下设置甲,一里十甲,每里设里长一人,每甲设甲正一人,每甲管理10 户。明代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责是:调解民户间的婚姻、土地、争斗等事宜, 按照大明律和乡约劝民为善,指导民户各守本业,努力耕种等。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对于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管理监督农业生产,执行明代律令,安定农村社会秩序,维护明代封建统治等方面都起了重大作用。

②实行重农务本政策。重农务本政策是明代的重要经济政策。所谓重农务本,就是指重视发展农业生产的政策。朱元璋为了恢复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把发展农业看作是治国立国的国策。明代重农务本政策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明史》卷十七,食货一。

① [清]朱文翰:嘉庆《山阴县志》卷六。

一是解放奴婢,制止民人为僧。元朝时代的地主阶级强迫农民为奴婢, 这种奴隶制残余束缚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政权后,为了增加农业劳动力,恢复与发展农业生产,于 1372 年(洪武五年)下令释放奴婢为民。这个措施使许多奴婢获得了当“民人”的权利,增加了明代农业劳动力,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与此同时,朱元璋政权还实行限制民人出家为僧的政策。明初政府认为:“一人为僧,则一夫不耕”②。出家为僧的人多了,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就相应地减少,结果,将影响农业生产,影响赋税收入。因此,朱元璋政权于 1373 年(洪武年代)实行限制民人出家为僧的政策。1393 年,大明律规定,“民年二十以上者,不准为僧”。明成祖朱棣

(1403 至 1424 年)继续实行限制民人出家为僧的政策,并规定“严禁民人私自削发为僧,违者严加处罚”。实行限制民人出家为僧的政策,可以保护农业劳力,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减少僧道费用支出。

二是提倡开垦荒地,发展经济作物。明初王朝重农务本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倡开垦荒地,发展经济作物。

明初政府为了开垦荒地,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个措施是颁布垦荒法令。从 1368 至 1395 年,明政府颁布了 5 个垦荒法令。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 贫苦农民开垦的荒地,归农民所有,获得土地产权(1368 年);第二,农民可尽力开荒,不以旧田为限,流民还乡复业者,有司分配荒地耕种(1373 年); 第三,官民有劳力,可报官开垦荒地(1391 年);第四,新开垦土地、免赋税三年,个别地方,可永不课税(1395 年)。另一个措施是实行移民开荒, 给垦荒农民扶持和免税待遇。这种政策,鼓励农民开发了大量土地,1392 年, 明代全国有耕地面积 860 万顷。垦荒政策不仅导致了开垦大量土地,而且可以制止农民逃亡,调整封建土地关系,使农民与土地结合,调动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

明初政府还实行发展经济作物的政策,主要是鼓励农民种植桑、麻、木棉、柿、枣、栗、桃等经济作物。明代发展经济作物的措施:第一,规定种植经济作物定额,其中包括按亩和按户计算定额。1365 年,朱元璋政权规定: “凡农民有田 5 至 10 亩者,种桑、麻、木棉各半亩,10 亩以上者倍之。”①

1392 年,明政府规定凤阳等地每户种桑 200 株、枣 200 株。第二,规定纳税

标准。1371 年,明政府规定,种麻每亩纳税 8 两,木棉每亩纳税 4 两,超定额种植部分,实行奖励。第三,帮助解决秧苗。明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作物, 帮助有困难的地区解决秧苗、技术等问题。第四,加强监督。明政府规定: 地方官员定期检查经济作物种植情况,每年将本地区种植数量、造册上报, 并以此项工作作为考核官员业绩的依据。凡是不达到种植定额标准者,按律处分。如农民不种桑罚绢一匹,不种麻、棉罚麻布、棉布各一匹,后又增加刑罚。1397 年,明律规定,不种桑麻者,以 5 分地为限,一分笞 20 板,还强制交纳赋税。明代鼓励发展经济作物的政策,促进了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 1395 年,湖广一年种桑、柿、枣、桃等作物 8500 万株,推动了城乡手工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向多种经济发展。

三是兴修水利。这是明初政府重农务本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命脉。朱元璋出身农民家庭,懂得水利对发展农业生产的作用。为了

②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二。

① 《明太祖实录》卷一七。

兴修水利,明政府采取了下列措施:第一,建立营田司。1358 年,朱元璋建立营田司,令康茂才为营田使,负责兴修水利和灌溉工程事务。第二,训令地方官吏了解农民兴修水利情况。第三,责成地方官组织民工、材料、修建塘堰和闸坝陂池,以便引水灌田。明政府实行兴修水利政策以来,至 1395

年,计修建塘堰 4000 多处,疏通河道 4000 多条,修渠岸 5000 多处。1400

年,全国灌溉面积约 1.3 亿多亩。兴修水利政策促进了农业和经济的发展。

③实行严格的赋役制度。明代从建国初至灭亡前,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和施行了一系列的赋税制度。所谓赋役,就是明代政府推行的“赋税和徭役”的总称。赋税,通常是指明代政府强制征收的捐税。而徭役,是指明代封建政府强迫农民进行各种无偿劳役,如力役、军役、均徭、杂泛等役。赋税、徭役都是明朝封建社会国家经费的主要来源。朱元璋认为,“国家经费,皆其所出”①。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政府制定了赋役制度,它是明代政府官吏从事赋役征派工作的行为准则,也是明代国家经济政策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明代的赋役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赋役黄册制度。所谓赋役黄册,就是明初政府为进行征派赋役所编制的户口簿册。簿册封面是黄纸黄色。后来,编制户口簿册形成了赋役黄册制度。洪武十三年(1380 年),朱元璋发现徭役不均问题,令户部尚书范敏编制黄册。范敏按皇帝令制定了规划,命全国各州、府、都、乡、里,编制以户为主的户口总册。总册是详细列举人户、乡贯、姓名、岁数、人丁、田产、应纳赋役等情况的簿册,一式四份,分别存于各级政府中,作为官府征收赋役和捐税的依据。大明律规定,黄册每十年修订一次,使之日益完善。在明代,除黄册以外,还有青册和白册等种。青册是由地方组织保存的户口簿册,因它是青皮封面,故称为青册。白册是指由明代地方负责征收赋役的官吏私自编制的征派赋役簿册。它是官吏进行征派赋役的根据。因为它是私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称为白册。明代编制户口,建立黄册制度,不仅可以作为征派赋役的依据,而且也是各级政府管员检查和管理户口的根据。二是鱼鳞图册制度。明初,朱元璋建国后,先后于 1368 年、1380 年和 1386 年命国子监赴全国各地指导丈量土地,编制鱼鳞图册。1393 年(洪武二十六年),完成丈量全国土地,绘制了鱼鳞图册。所谓鱼鳞图册,就是指明政府为征派赋役,命国子监生丈量土地,编制土地簿册的一种形式。它是明代的一种地籍制度。1387 年,明政府命各州、县分区绘制土地簿册。它是以田地为主,以户口为次进行绘制。在土地簿册中,分号详细列出土地名、丈量面积、税亩面积、产业、地形、土质、粮户业主姓名、籍贯等项内容。一式四份,分别报送户部、余司、府、县各级政府各一份,作为官吏进行征税的依据。明代是在丈量全国土地面积 850 万顷的基础上进行绘制鱼鳞图册的。它是中国历史上一部完整的地产史。由于绘制的土地簿册总图的界线、排列形态等特征,犹如鱼鳞样子,故名为鱼鳞图。它分为总图和分图两种:分图以农村的里为单位,在图中记载土地名称、类别、面积、四至、业主姓名、籍贯、地形等项。总图是以乡为单位,将各里的分图中项目进行综合绘制而成。最后,由国子监将土地总图和分图进行汇总,装订成土地簿册,即鱼鳞图册。明代经济史上鱼鳞图册,是土地登记部籍的一种形式。它既是明代征收田赋的依据,也反映封建土地占有关系。明代政府通过编制鱼鳞图册

① [明]余继登:《故典纪闻》卷一。

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利用它作为剥削农民的工具,所以,鱼鳞册是造成农民生产及生活困难,制约农业生产发展,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分工发展的一个因素。

三是残酷的田赋徭役制度。明代封建政府为了剥削人民,增加财政收入, 从建国初至明代末期,先后实行了田赋、徭役、一条鞭赋役法、三派赋役等种赋役制度,而且各有特点。

第一、田赋。明代初期,实行田赋制度。所谓田赋,就是指明政府对官田民田等土地所征收的赋税。田赋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夏税。政府规定, 夏税无过八月,如复地生产麦,则夏税征收小麦。另一种是秋粮,又称秋税。秋税无过于次年二月,秋收以征收米为主。再一种是税粮,即指明代政府征派米、麦等实物的一种赋税。在明代,凡是用米麦交纳赋税的,都叫做“本色”。凡是用丝、绢、棉、麻、钱钞、金银等交赋税的,称之为“折色”。明代田赋率根据土地等级和肥瘦好坏程度等要素进行规定。明初,“官田每亩年征税 5 升 3 合,重税田每亩年征税 8 升 5 合,没官田亩年征税 1 斗 2 升”

①。“民田每亩年征税 3 升 3 合,重税田亩年征税 5 斗 2 升,轻税田亩年征税

1 升”②。总的说来,明代田赋是初期轻、后期重,官田税较民田税重。

1371 年,朱元璋为了加强田赋征收,先后在浙江、江苏、安徽、湖广、江西、福建等地建立粮长制。凡是交纳赋税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建立一个粮区。设粮长一人,副职数名。由官府命大地主充当粮长,其职责是:按官府委托,根据黄册和鱼鳞册规定,负责区内田粮催征、征收、解运等事宜。因此,粮长是代官吏向农民征税和直接压迫剥削农民的工具。

第二、徭役。明代广泛推行徭役制度。所谓徭役,就是指明代政府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明代有三大徭役,即里甲正役、杂役、均徭役。

首先,里甲正役。大明律规定,里甲按户数组成,以邻近 110 户组成一

里,一里 10 甲,每甲 10 户,从 110 户中选田地多者 10 户充当里长。每甲推一人当甲首。实行黄册制后,里甲人户都列在黄册中。当官府征派差役时, 里甲凭黄册进行征派。每年由里长带领一甲 10 户到官府应役。里长和甲首的职责是:管理本里人丁地产事务,协助官府拘捕逃犯,按明律规定到指定衙门听候差遣,按惯例办理上贡物料、支付官府一年的杂泛费用,含祭祀、营造、宴飨、馈赠等。所以,里甲役是明代统治者对里甲百姓的一种剥削。

其次,杂役,又称“杂泛”,明史称:“上命非时曰杂役”①。具体说, 杂役,指的是那些由官府强迫民户承担各种非经常性的、临时的地方差役。杂役的形式有:砍薪、抬柴、修路、修河、修仓、筑城、运料、站铺、祗候、禁子、库子、门子、仓夫、皂隶、铺兵、驿夫等种。除杂役以外,明代官府还征派库物料、光禄寺厨料、太常寺牲口料、甲丁库颜料等物品。明代中叶以后,政治腐败,赋税加重,农民负担杂役也日益增多。

再次,均徭。所谓均徭,就是指明代官府按照民户丁粮多少征派的各种经常性的杂役。明朝各级政府衙门所征派的差役、折价、力差、银差等,都是均徭。所谓差役,就是指民户轮流为官府当差使。折价,是指利用粮钱等实物代替徭役。力差,就是役户亲自承担的力役。其主要形式有狱卒、库子、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②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① 《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赋役。

书手、长夫、马夫、祗候、铺兵、官驿夫等。至于银差,通常是指役户利用交纳银两代替差役。银差的形式有马匹、草料、柴薪、岁贡、牌坊、斋夫、膳夫折价等种。明朝中叶实行一条鞭后,将力差改为银差,然后又将银差并入田赋之中。另外的一种均徭,就是民壮,这是明代经常性杂役之一,它由官府从乡民中选派,专供各级官府充当差遣、拘捕、传递文书等杂役。公元1566 年以后,明政府采取向役户征派银两,由官府进行招募的办法。明代的均徭,主要是根据人丁和田户多寡,将人户按里甲分为上中下三等,10 年轮换一次,其征派原则是:等级高的派重差役,等级低的派轻差役。由于明代政治腐败,富户经常利用银物贿赂官吏,逃避重差役。

第三,一条鞭法。明代中叶以后,由于明王朝政治腐败,贵族地主兼并土地加剧,勾结粮长里甲营私舞弊,破坏赋役制度,使黄册和鱼鳞图册,无法作为官府征收赋役的依据,造成赋役不均,财政收入减少,农民负担加重, 棄田逃避赋役,导致了明政府的财政危机。明封建政权为了摆脱财政危机, 实行赋役改革,并根据张居正的倡议,于公元 1567—1572 年,推行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法,就是指将所有各种赋役合并起来,实行计亩征银,把徭役杂税和夏税秋粮两税合而为一,由地方官吏征收解运的一种赋役制度。这是明代赋役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一条鞭法与旧式赋役制度相比,具有下列特点: 一是一条鞭法实行计亩征税,一律征银。旧式赋役制度,采取田赋两税制(夏税和秋粮),以征米麦本色为主,同时征收钱钞(即折色)。二是一条鞭法将各种赋役种类合并为一,将力差改为官府雇役。旧式赋役制度,分为力差和银差,弊端多,役户负担重。三是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官收官解,即委派地方官吏直接负责赋役征收。旧式赋役制则实行民征民解,即由粮长里长负责征解赋役事务。实行一条鞭法后,统一了赋役制度,减轻了农民一些赋役负担,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了明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实行一条鞭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与缺点。如赋役中未规定征税总额,造成农民每年负担不同;官吏变相横征暴敛,增加农民负担;出现了小条鞭,即政府的额外课派和私征现象。所以,明代的一条鞭赋役制不是一种很完善的赋役制度。

第四,是加派赋役制度。明代末期,由于土地兼并加剧,官田制度破坏, 农民破产,贵族地主偷漏赋役,导致了明王朝政府财政收入锐减,造成了社会经济危机。明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收入,加重赋役剥削,推行了田赋加派、杂税加派、地方私派等制度。公元 1550 年,明代嘉靖政府为筹军响,推行了田赋加派制度,主要是向农民加派辽响、剿响、练响,其目的是向农民搜括财物。明政府除了推行三响加派赋役外,还实行加派杂税制度,主要是向人民征收有关盐课、卫所屯田银、优免丁粮银、督抚公费银、关税、马夫祗候银、平粜仓谷银、房产税契银、典当铺酌分银、抽扣工食银等。与此同时, 有些地区还实行私派,主要是明朝政府军兵向地方州、县和百姓私派粮食、豆米、骡马、军马、麻袋、钢铁锅等物资。由于赋役剥削加重,民不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