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与农业生产

15—17 世纪,亚洲国家大都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的占有形式,大体有下列几种:一是封建地主所有制。中国明代、伊朗、阿拉伯国家、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等都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伊朗的伊恩迈尔萨非王朝的土地分为王室所有地、地主私有地和军事贵族所有地等;二是领主制。日本德川时代实行封建领主制,土地分为幕府领地、大名领地、天皇公卿领地、寺院神社领地等;三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等都实行封建土地国家所有制,印度莫卧儿王朝将土地分为国王领地、军事采邑地、世袭领地等。由此可见,亚洲国家的土地占有形式与欧洲国家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亚洲的封建土地制度下,封建主占有土地,将土地租给或分给农民耕种,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封建地主大都采取劳役、实物和货币地租等形式, 地租约占年收获量的 50%以上。日本农民除向国家缴纳地租赋税(年贡)外, 还交纳杂税、服劳役,年贡率占收获量的 60—80%。印尼的满者伯夷王朝, 将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官吏、僧侣等阶层,国王从全国收入中征收 10%的地租赋税。农民除交纳地租外,还负担苛捐杂税。

亚洲各国的绝大部分居民都从事农业生产。但在亚洲的封建社会制度下,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加上生产工具和农业经营方式落后,农民十分贫困。所以,亚洲的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生产力水平低下。但与奴隶社会相比,农业生产力有较大的提高,而较欧洲农业生产力水平,则显得有些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