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和封建剥削

  1. 世纪以前,法国的农奴制已经瓦解,但封建土地所有制一直是法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封建土地制度下,所有土地都属于封建主所有。在全国土地中,“国王占有 1/5,贵族占有 3/5,教会占有 1/5”①。农民没有土地,缺乏生产资料,封建领主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

16—17 世纪,法国封建土地制的重要特点是地主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采取纳赋地(份地)或租地的形式,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法国农民向封建主交纳的地租(又称年贡)约占其收获量的 1/3 以上,向地主交纳的租地地租(又称租金)约占其收获量的 1/2。近代前期,在法国农村中, 领主同时采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式。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逐渐占主导地位。法国农民除向封建领主交纳地租外,还承担各种封建义务。封建义务和捐税大致可分为下列几种:

一是捐税劳役。如买卖税、遗产税、司法捐和修道路、建营房等劳役。二是贡赋。农民使用封建领主的磨坊等设备要交纳磨坊捐、酿酒捐、烤

面包捐,通过城门及道路还要交纳城门捐、道路捐等。

三是无偿服务。地主无偿强迫农民为其提供个人生活服务,如为地主拾柴、办婚丧事、节日送礼品等。

四是赋税。农民要向国家交纳各种赋税,其中包括交纳财产税、人头税、兵役税等直接税和交纳盐税、烟草税、酒税等间接税。

五是什一税。教会向农民征收什一税,即农民要将收获量的 1/10 交纳给教会。

法国的封建社会是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社会。由于法国封建领主和封建国家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地租及赋税剥削,使农民生活极端困苦,全国计有 150 万破产农民沦为乞丐。因农村缺乏劳力、牲畜、农具,虽然在农业中实行三圃制,但农业生产停滞不前,产量很低,所以农业发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