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和海禁政策

对外贸易是明代社会经济的一个部分,也是明代商业的自然延伸。它在明代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积极的作用。在明代,所谓对外贸易,一般是指明王朝政府与其它国家或属国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明代初期,朱元璋王朝政府根据国家政治形势和国家安全的需要,特别是防止倭寇侵扰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中实行海禁政策。所谓海禁政策,就是指明政府规定,“片板不许入海,沿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①,凡“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

① 《明史·朱纨传》卷二○五;民国《福建通志》卷二六七。

者绞”②的一种政策。而与海外诸国则实行和平友好的朝贡贸易政策,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由此可见,明朝政府不仅实行海禁政策,而且发展朝贡贸易等。从明初期至末期,明代的对外贸易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朝贡贸易。朝贡贸易是明代对外贸易的一种形式。朝贡贸易,又称贡舶贸易。这是明王朝政府通过对海外各国使节发放贸易凭证的办法,限制外国商人商船来中国经商的一种贸易形式。所以,明人王圻指出:“贡舶与市舶一事也。⋯⋯贡舶者王法之所许,市舶之所司,乃贸易之公也。”①明代时期,海外各国都乐意同中国建立贸易联系,发展贸易往来,并派遣朝贡使节

(即贡使)携带各种珍贵特产等朝贡物品和运载大批货物来华参与互市。明政府按大明律只允许外国贡使所乘贡舶在指定海港靠岸,准许将其附带商货参与贡市交易,但禁止外国商舶(即商船)进口。参加贡市贸易的贡品,实行优惠价格,其他商货都免纳商税。同时,外国商人可按大明律通过牙商、牙行采购中国的土特产品。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在明代的正德等时期,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商船也先后来中国进行贸易。

在明代封建社会,由明中央政府的市舶司负责管理朝贡贸易事务。其主要职责:一是管理各种海船,按规定发给出海船舶许可证书;二是监督盘查进入海港的商品货物,实行征收船税和货物商税,船税通常是按照船只的大小进行征税。商货税是根据商品货物价进行征税;三是按朝贡制度规定,检验朝贡国的朝贡凭证(也即是“勘合”),就是说,各朝贡国的贡舶,必须持有朝贡凭证、表文、号簿等文件,经市舶司检验无误后,才允许入贡,外国使节运来的货物,除贡品上交明政府外,其他货物可在京师会同馆开市, 政府对贡品赏以优价,参与开市商品货物,一律免纳商税;对运到市舶司所在地的商品货物,由市舶司按“给价收买”政策,进行收购,不征收商税。实行招徕朝贡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朝贡贸易的发展。

明代从朱元璋至朱棣统治时期,朝贡贸易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朝贡国家增加。据《皇明祖训》记载,明初至明中期,到明朝来朝贡的国家计有 15 个国家,其中包括日本、菲律宾的苏禄群岛、马六甲、印度尼西亚的瓜哇、越南的占城、泰国、锡兰、柬埔寨的高棉、苏门答腊的亚齐等。第二,建立、健全了朝贡贸易组织管理机构。这主要是明朝朱棣政府命令恢复福建的泉州、浙江的宁波、广东的广州三地的市舶司, 并配备专人负责朝贡贸易工作。市舶司的编制是,提举一名、副提举二名、吏目一名。第三,改善了朝贡贸易制度。明朱棣王朝不仅继承了朱元璋的朝贡贸易政策,推行招徕朝贡国的措施,而且不断地完善朝贡贸易制度。明代从永乐年代起先后将市舶司采取“给价收买”各国贡舶运来商品的办法,改为实行“博买贡舶运来货物”的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官府收购专卖, 其余货物由商人经营,但商人必须交纳商税、交牙钱、领取执照文件后,才能参与互市交易。第四,扩大了商品出口数量。明代朝贡贸易发展的一个标志是商品出口数量扩大了。明代在朝贡贸易中,除了进口一部分奢侈品外, 还出口了大量的中国土特产品、手工业品、生丝绸缎、瓷器、金属等产品, 从而使明政府获得了巨额利润。

②私人海上贸易。在明代封建社会,私人海上贸易在对外贸易中占有重

② 《唐明律合编》卷八,明律一五,兵律三。

① 引自《续文献通考》卷三十一。

要地位。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关系的发展,明代的富商巨贾、大商人不仅在商业中占居垄断地位,而且也在对外贸易中占有主要地位。明代的商人、牙商、牙行都广泛地参与海上贸易。但是,商人参加海上贸易,必须按大明律规定,向明政府或市舶司纳商税、交牙钱、领取执照后,才能从事海上贸易交易活动,否则,视为非法。商人从事海上贸易,一般要通过牙行。所谓牙行,就是指明代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商行。在广东、福建、浙江等沿海省市的对外贸易中,外国商人和中国商人进行交易时,必须首先通过官牙进行,否则,视为违法行为,并按大明律规定进行处罚。外国商人来广东、福建、浙江等省市参与互市,必须在港口停泊的贡舶上进行。贡舶来华后,首先由牙商进行验货,上报市舶司,经官府进行给价收买或博买后,便由牙商带领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进行交易。明代商人在对外贸易中获得了巨额利润。明万历时期,广东的海上贸易商张琏在苏门答腊三佛齐经商,发财致富,成为“蕃舶长”。

尽管明王朝下令不准海民下海通番,从事海外贸易,但是, 海民、商人、权贵等仍私通海外诸国,将中国的丝绸、丝棉、陶瓷、铁器等产品输出外国, 并从外国输入有关奢侈品、香料、宝石、药材等产品,从海外贸易中获得了暴利。同时,广东、浙江、福建等省的税收额也不断增加,福建漳州的海外贸易税收,在明万历四年仅为一万银两,而万历二十二年扩大为三万银两。

③边疆贸易。边疆贸易是明代对外贸易的一种形式。所谓边疆贸易,就是指明王朝在与边疆少数民族接壤地区共同确定的集市上,由汉族与边疆地区各少数民族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边疆贸易主要是通过建立集市、马市、茶市等形式进行。在边疆贸易的集市上,边疆少数民族人民用自己生产的马匹、毛皮、人参、药材等产品向内地汉族人民交换其所需要的粮食、茶叶、布匹、丝棉、绸缎、食盐、瓷器等产品,所以,边疆贸易非常活跃。明政府为了加强对边贸的领导与管理,先后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是建立茶马司。茶马司是明代管理茶马贸易的组织。公元 1372 年(洪武五年)至 1411 年(永乐九年),明王朝先后在陕西、洮州、河州、西宁等地建立了茶马司,专门负责茶马贸易事务。二是实行金牌制的茶马贸易。所谓金牌制茶马贸易,又称“差发马”,就是指由明政府制金牌,由官府以茶易马。实质上,就是明政府向少数民族征收马匹赋税。三是垄断茶叶经营。明代为了控制茶的生产与流通,对茶马贸易实行专卖制度,不准私茶买卖,并在茶产区设立税课司, 负责征收茶税。明代初期,向茶户征收茶税率通常是“十分取一,征茶二两”。商茶税率一般为“三十取一”。发展边疆贸易,特别是发展茶马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汉族与边疆各少数民族的经济与文化联系。

④郑和下西洋与对外贸易的发展。郑和(1371—1435 年)是明代朱棣王朝的太监。从公元 1405 至 1433 年,他曾经七次下西洋,先后访问过安南(今越南)、真腊(今柬埔寨)、暹罗(今泰国)、锡兰(今斯里兰卡)、忽鲁谟斯(今伊朗)、天万(麦加)、卜刺哇(非洲)、竹步(今索马里)、麻林(今肯尼亚)等 30 多个亚洲及非洲国家和地区,因此,被明代人称为“贸易珍宝之使”。郑和下西洋有两大目标:一是政治目标,这就是通过下西洋进行政治活动,旨在宣扬明封建宗主国的地位,提高国际威信,使各个朝贡国家进一步依附明王朝,从而加强明朝的封建统治;二是经济目标,这就是通过下西洋活动,发展朝贡贸易,扩大赏赐活动,并通过朝贡活动实现其政治目标。因此,郑和下西洋期间,从中国带去大量金银财宝、名贵土特产品

和手工业品,进行物物交换,换取外国的各种奢侈品,满足明代统治阶级的物质享受需要。郑和下西洋是中国航运史上的一个伟大创举,它开辟了亚非国家海上交通的新航道,促进了朝贡贸易和东西方贸易的发展,也加强了东西方各国之间的文化联系,特别是推动了明朝对外贸易的发展,如郑和将从中国带去的各种精致的手工业品,包括丝绸、瓷器、布匹、水银、雨伞等物品,与海外国家的人民换回了大量的土特产品,以及宝石、珍珠、珊瑚等名贵产品。但郑和下西洋耗费的金银财物过大,从而加重了农民的赋税负担。所有这些,都是加剧明代封建统治危机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