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

  1. 世纪末以前,摩洛哥的阿拉伯人建立了封建式的土地制度。后来这种

封建式的土地关系获得了巩固和发展,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作用。从 16

世纪起,在摩洛哥建立了萨阿德王朝(公元 1511—1603 年)。萨阿德推行以“马赫曾”①土地为代表的国家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国家封建土地制度有下列形式:一是国王(素丹)占有的分封土地。素丹将分封的土地、牧场分封给王族、封建主、官吏、部落及宗教头目经营,素丹向受封者征收实物等赋税,作为王室的财政收入。当时税收项目及税率大致是:穆斯林农民依法缴纳“阿库尔”税,其税率为其收成额的 10%②;牧民上缴“泽卡尔”税,税率为牲畜总头数的 2.5%③;非穆斯林居民——犹太人按规定上缴“杰贾”的人头税;被征服的部落人员要缴纳“卡拉及”税。这些税收都是封建贵族剥削人民的手段。二是国王直接占有领地。这些土地较好,大都分布在塞布河流域和非斯、马拉喀什、拉巴特等大城市四周。当时,国王直接占有的领土计有 1 万多公顷。三是宗教占有田户,又称“哈布斯”土地。这些田户一般由清真寺、伊斯兰教及其学校、医院等宗教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土地收入用作宗教及社会活动经费。四是其他土地所有制形式,如部落土地,又称“阿尔什”土地;军屯土地,又称“基什”土地;农户私有土地,又称“麦尔克” 土地等等。

在摩洛哥的封建土地关系下,贵族、封建主及大土地所有者都将土地出租给雇农耕种,对雇农进行残酷的剥削。封建主广泛采用分成制剥削雇农。所谓分成制,就是指在租田收获时,封建地主和雇农双方约定,根据各自投入农业生产的土地、牲畜、种子、农具、劳动力等比例进行分配收成的一种制度。由于雇农贫困,只能提供劳力和简单的工具,所以,雇农所得仅占收获量的 10—20%①。在分成制的剥削下,雇农负债累累,被迫继续租耕地主的土地,并逐渐沦为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处于人格依附封建地主的地位。这个时期,摩洛哥人除了生产粮食、小麦、葡萄、橄榄等作物外,还从事饲养马、羊、驴等畜牧业生产。但在国家封建土地制和分成制度下,农业生产的发展比较缓慢。这说明封建土地制度是阻碍摩洛哥社会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原因。

① “马赫曾”:摩洛哥王朝的中央政府。

② 参见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编《北非五国经济》,时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97、198 页。

③ 参见同上书。

① 参见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编《北非五国经济》,时事出版社 1987 年版,第 197、19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