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会经济制度

原始社会经济制度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原始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经历的第一个社会经济制度。世界上每个民族在其社会发展的初期,都经历过这种制度。近代前期,非洲、美洲、亚洲、大洋洲等的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土著人社会,尚处于氏族公社制度阶段。在非洲,东非的芬吉素丹国边远地区保存着氏族部落制度,西非沿海、南非地区有些氏族部落的社会还处于原始公社制度的不同发展时期。在美洲,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或部族社会,还处于氏族公社制度的阶段,即“到发现美洲的时候,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都已依照母权制组成为氏族”①。在大洋洲,当16 世纪欧洲人发现它时,这里的土著人还处于原始公社制的新石器时代。这个时期,亚洲的西伯利亚汗国的一些地区,也还在实行原始公社制。

亚、非、美各洲的原始公社制度有以下一些特征:一是实行生产资料及土地的公社集体所有制;二是氏族公社是原始公社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三是使用简单生产工具,实行集体劳动;四是劳动产品公有,消费品按平均原则在公社成员中进行分配;五是生产力很低,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财产, 没有商品交换,也没有阶级和剥削。

原始社会有自己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产生了商品交换,并在氏族公社中出现了私有制、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随着商品生产、私有制、阶级关系的发展, 原始公社制度逐渐解体,并被奴隶社会经济制度所代替。由于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近代前期,亚、非、美洲原始公社制瓦解时期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原始公社制都是在奴隶制形成时期解体的,例如美洲的玛雅人氏族公社, 是在出现了土地私有制、奴隶及贵族、商品交换等条件下建立城邦时,从原始公社制社会进入奴隶社会的。而在 17 世纪中叶,南非的柯伊萨族人的社会还处于原始社会时期。

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第 8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