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

明代是一个封建专制国家,实行封建地主占有土地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地主利用土地和地租等手段残酷地剥削农民,农业生产发展缓慢,农民过着极端贫困的生活。明代封建土地所有制不同于欧洲和亚洲等国家的土地所有制,它有以下特点:

①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明代封建土地,按其所有权特征, 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每一类土地占有形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田的形式和特征 “官田,官之田也,国家所有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①。这是指明代封

建国家所占有的、由王朝政府征收地租赋税的土地。官田的基本特征是封建国家所有,严禁私人买卖。官田种类繁多,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还官田。所谓还官田,就是指皇帝赐田又复归于官的田地。明代初期,朱元璋一度对其亲戚赐以官田,以代替常禄,1392 年,朱元璋为了控制与支配土地,恢复俸禄制,令功臣勋戚将原赐田还官。

二是没官田。这是指由于犯罪或死亡户绝等诸多原因而没收入官的田地。如明初张士诚因犯抗击明军统一江南之罪,其田被没入官。

三是断入官田。这是指有些田户,由于争讼纠纷,其来历不明的,按大明律规定应列入官的田地。其重要特点是按律判其争讼的部分列入官田。因此,它与没官田的籍没全部家产有重大的区别。

四是庄田,又称皇庄。所谓庄田,一般是指属于具有特殊社会地位身分的皇帝、后妃、未出藩亲王、已出藩亲王及公主、外戚、宦官、公侯伯勋臣、寺院主持人的庄田。这种庄田具有强烈的封建贵族和封建特权的性质。除皇庄外,明代各类庄田都是由皇帝将官有土地赏赐给有关人员而建立起来的。皇帝根据赐地、封号和品级爵位,每年支付俸禄。公元 1376 年规定,亲王给

玉米 5 万石,郡王给 6 千石。此外,还供给一些缎、绢、茶、盐等物品。后来,因财政和运输等原因,将俸禄制改为庄田充禄制,当时朱元璋赏赐亲王庄田千顷。为了管理庄田,一般都建立庄所,并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收田租。明代对庄田实行租佃制经营方式。佃户,又称藩邸佃户、佃客、庄人、租户、佃仆、庄农等,都是直接的生产者。他们按约定向庄田地主交纳地租,负担徭役。所以,佃户的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贫困。

五是屯田。这是指明代政府为取得军队给养或税粮,利用士兵或农民进行开垦耕种的荒废田地。明代的屯田象汉以后历代王朝一样,分为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军屯,就是指边郡屯田,都使用驻军。它分为边屯和营屯两种生产组织形式。明政府设立屯田部,负责对屯军的管理、监督、赏罚等事宜。实行军屯制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供给边军粮草,防御外族入侵,巩固边防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民屯,一般是指由明代政府律令规定组织移民或户部募民耕种,或罪徒者耕种的田地。民屯按其生产者的来源特征,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移民屯田。另一种是招募生产者屯田。再一种是罪徒屯田。这是按明王朝律令,将犯流罪、死罪的人发往的屯田。民屯是明代封建统治者压迫剥削农民的一种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屯民都在都督府监督下进行奴役性劳动,为明朝统治者提供租税和徭役。商屯,这是明代屯田的一种形式。所谓商屯,就是指明代政府实行盐业“开中”制度时,鼓励盐商到边郡募民开荒耕种,以所谓粮草和明代政府换取盐引(即从事盐经营的贩卖凭证)的场所。商屯的田地,是由商人自择官地进行垦种,并向政府缴纳地租。从事商屯的生产者主要是商人招募的游民、家丁等。商屯经营的实物收入实行分成制,即按其所得利息多少进行分配。公元 1492 年,由于明政府实行以

① 顾炎武:《日知录集解》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纳银领取盐引的办法,因此商屯制度逐渐废除。总之,明代广泛实行屯田制, 屯田范围广,全国屯田数约为 3500 万亩,同时可收获大量屯粮,如公元 1412

年,辽屯就收屯粮 70 万石以上。所以,明代政府实行屯田制,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军队粮响,减少政府财政困难,巩固国防,加强明朝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等等。但明朝的中后期,随着封建社会的衰落,屯田制也逐渐废弛了。

六是牧马草场。这是官田的一种形式。所谓牧马草场,就是指明政府专供官民养马放牧的场地。养马对明朝封建社会具有重大的军事和经济意义。明政府为了发展养马业,建立了养马场,制定了牧马制度。明代养马的形式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内厩,专供皇帝养马,马场大都设于京郊大坝。另一种是兵部系统养马,主要是通过太仆寺和行太仆寺所属的苑马寺监和苑马场进行养马。再一种是官方牧马。这是指由官府直接经营的牧马业。它主要通过太仆寺及苑马场进行放牧。还有一种是民牧。这是指由明代南北二京太仆所属单位(如苑马场等)将马匹交给民户牧养的统称。在明朝,无论官牧或民牧,明政府都依律供给牧地。凡是给予官牧的土地,都叫做牧马草场。官牧马匹,依律分给边镇军队使用。凡是民牧的土地,一律称之为草地。民牧的马匹,都按规定供给京军使用。当时,全国牧马草场的面积约有 2000 万亩左右,它在发展养马业和农业生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是城堧苜蓿地。这是官田的一种。明代有许多城堧苜蓿地。所谓城堧地,就是常言的城郭旁的旷地。而苜蓿则是指一种农作物,它是饲养良种马的最好饲料。明代为了发展养马业,广泛利用城堧首蓿地种植苜蓿。据明史记载,当时的北京正阳等九门外计有城堧苜蓿地 100 多顷。

此外,明代的官田还有学田、园陵坟地、牲地、公占隙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和赐乞庄田等。

第二,民田的形式和特点

明代的民田,亦称“私田”。它是“官田”的对称。“民田,民自有之田也”①。它是指那些为封建地主或自耕农所有,依照大明律纳税的土地,实质上是明代私人占有的土地,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的土地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 70%以上。民田的主要特点是:土地所有者必须依律向明政府缴纳田赋,可以自由买卖土地,而且民田交纳的田赋较官田要轻一些,但民田所有者要依明律负担沉重的差使徭役及其他封建义务。嘉靖年间,民田与官田的课税逐渐拉平,至明代末期,民田与官田的主要差别基本消失了。明代的民田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地主土地。这是指地主占有的土地。在明代封建社会里,地主种类较多,主要的地主有贵族地主、缙绅地主、一般地主等。地主是明代农村的封建统治的基础,他们在政治上拥有“功名官爵”的封号,在经济上占有大量财产和土地,享有优免赋役的权利,并且,明朝统治者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财产占有关系。在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下,封建地主占有全国 70% 以上的耕地,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利用地租,含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等形式,残酷地剥削农民。地租约占农民收获量的 50%以上。所以,明代农民生活非常贫困,农业生产发展缓慢。

二是自耕农土地。这是民田的一种形式。所谓自耕农土地, 就是指属于

① 顾炎武:《日知录集解》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农民私有的土地。自耕农民是小土地所有者,它是小农经济的范畴,也是明代封建政权的经济基础。明代自建国以来,自耕农数量及土地有明显的增长。其原因有以下几个:其一是贫民在元末农民反封建斗争中,从地主的死亡或流徒中获得一些土地和财产。这些获得土地的贫民就自然地变为自耕农。其二是明朝政府实行鼓励农民开垦荒地的政策。大明律规定,凡是农民开垦的土地,地产权归农民所有,这样,获得垦地的农民,就自然地转化为自耕农了。其三是在嘉靖年间,因屯田业发展,官田和民田差别逐渐消失。因此, 种官田的农民也逐渐地转变为自耕农。这些原因促进了明代自耕农的数量日益增长。自耕农是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者。自耕农占有的土地数量很少,而南北各地差别较大。公元 1371 年,明代的北方地区,每户约有耕

地 15 亩,菜地 2 亩,而山东沿海地区,每户则有田地 10 顷以上。

自耕农,亦称小农经济。它是建立在土地、生产资料私有制和自己劳动基础上的,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体经济,属于私有制范畴。其主要特点是:利用手工工具,在小块的土地上从事分散经营活动;生产力水平和抗灾能力很低;经济地位不稳定,容易破产分化。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同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有本质的区别,即地主是土地所有者,地主利用土地剥削农民或佃农。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政治经济特权, 在农村中处于统治地位。自耕农则受地主阶级和明王朝政权的统治、压迫和剥削,处于被统治的地位。在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受地主阶级和官府的压迫和剥削,地主进行土地兼并,政府的赋役征派日益加多,迫使自耕农日益分化、破产,沦为佃户。

佃户,是明代封建社会中的主要农业生产者。所谓佃户,就是指佃客、庄客、租户、佃仆等的统称。自明朝中叶以来,佃户数量日益增加。明代佃户越来越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根源是明代中期以后,贵族地主阶级疯狂地进行土地兼并,占夺了成千上万顷的土地。贵族地主阶级占夺大量土地以后,获得优免赋税,使明王朝政府赋役收入锐减,王朝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加重了农民赋税负担,迫使自耕农变卖土地,纷纷破产,沦为佃户。这些佃户,有的是离乡逃亡农民被地主威迫为佃户,有的是破产自耕农沦为佃户,也有的是逃亡军士被迫沦为佃户,还有的是将佃户的子孙转化为佃户, 亦称“世佃”。此外,有些是明王朝政府强迫农民、僧侣等良民充当佃户。佃农数量的扩大,为地主阶级对佃户的剥削和创造物质财富建立了条件。

②残酷的地租剥削方式。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依靠占有土地,将土地出租给农民,采取各种地租形式,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明代的地租, 就是指明代封建地主占有农民或佃户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的一种剥削方式。在明代封建社会中,地主采取的地租形式主要有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每种地租都有自己的内涵。

第一,劳役地租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它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所谓劳役地租,就是指明代的农民或佃户在封建地主的强迫下,每年用一定的时间和自己的劳动工具在地主土地上进行一定的无偿劳动。如明代万历年间,山西洪洞县的地主刘周颂等人,为了承担王朝官府的赋役及徭役,先后采用过这种劳役地租剥削形式。在劳役地租制度下,地主强迫农民为地主耕种,收获全部归地主所有。因此,农民在地主土地上劳动时,往往采取怠工等方式进行抵制,地主也通过家丁或监工,用棍棒强迫佃户农民为其劳动。因此,明代

封建社会的生产劳动秩序或纪律是依靠棍棒或皮鞭来维护的。鉴于劳役地租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后来,它逐渐地被实物地租形式代替了。

第二,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又称产品地租。它是明代封建社会地租的一种形式。明代的实物地租,就是指封建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定期按议定的比例数额向地主缴纳实物(即谷租)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明代的实物地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分成制,又称分成租。这是指根据实际收获量,按照地主和佃户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收成的一种形式。在明代的福建、湖广、浙江、安徽等地的各县都广泛实行分成地租,大都采取对分办法,也就是地主和佃户双方各取收成的 50%,亦称“对半相分”。另一种是定额租制。这是指由地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主交纳定额地租。明代初期及中期,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定额地租制。由于各地情况和土地好坏不同,租额高低也不一致。如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 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在定额地租制度下,地主不管生产和收成,只管收地租,地租率约占收获量的 40—60% 以上。在明代的租佃制下,北方地区大多采取分成制,南方则较多采取定额地租制。无论是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都是封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但从经济形式上来看,实物地租较劳役地租是一种发展和进步。因为在实物地租制度下,农民可较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劳动时间,有利于提高佃户的生产积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在实行实物地租过程中,地主利用分成租和定额租的形式加强对佃户的剥削,以便占夺佃户更多的剩余劳动。在明代中期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租。

第三,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自明代封建社会中期以来,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地广泛地实行货币地租。明代的货币地租,又称“钱租”,就是指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佃户按照约定,定期地向地主交纳一定的货币。货币地租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一种地租形式。明代的皇庄、王田、官田、庄田等广泛实行货币地租。明朝的贵族地主,利用土地出租征收银两;明王朝政府管辖的土地,也实行计亩征收银两;各地官僚地主,除实行实物地租收取大量实物外,也广泛采取货币地租,剥削佃户。如明代嘉靖、隆庆时期,大学士徐阶有土地 2400 多顷,仅华亭县每年收租银约一万两。明王朝各代的货币地租额高低不一致,如:万历时期,佃户郑伯春向地主郑某租地二分,年租银二钱五分;崇祯年代,佃户冰雪居租种吴宗祠土地一亩五分,年租银一两二钱,等等。因此,在货币地租形式下,佃户为了缴纳地租,必须出售一部分农产品以换取货币,并受商人剥削。货币地租不仅可以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且迫使农民从封建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和市场,从而促进明代封建制度的逐渐解体。所以,货币地租较实物地租是一种进步。

第四,其他额外勒索

在明代统治时期,农民或佃户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之外,还被地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额外勒索。地主阶级对农民额外勒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押租,又称“顶首”、“押租钱”、“赔价钱”等。所谓押租,

就是指明代农民为了取得地主土地的租田权,被迫向地主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这是正租以外的一种额外剥削。地主规定佃户租地时交纳抵押钱的目的, 是为了向佃户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抵押钱与一年的地租大体一样。抵押钱按理应在佃户退租同时归还,但地主经常借口佃户欠租而赖账,从而加重了农民的额外负担。这种押租制在明代中期以后普遍实行。二是批田钱,又称“批赁钱”。明代佃户在租田时,为了获得地主的应诺,被迫提前向地主交纳的银两。地主收银两后,既不给“批头”,也不退给佃户。这实质上是地主实行的附加地租,手段十分卑劣。三是预租,这是指佃户在农作物收获以前被迫向地主预交的地租。地主规定佃户要预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额,因此, 佃户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乞贷,于是受地租的高利贷的双重剥削,生活处境艰难。四是小租,又称“冬牲”。这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一种额外剥削。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婚丧差事等。这些都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额外勒索,也是一种附加地租。五是强迫佃户向地主交纳干、圆好谷。这也是地主增加佃户负担的一种手段。六是地主利用大斗大秤向佃户收租,明目张胆地向佃户榨取超额地租,地主每收租一石(约 120 斤),就多收 100 斤,每出借或出卖一石,就少给佃户

30 斤。地主通过大斗大秤、多收少给等手段剥削农民,从而发财致富。七是规定送租到仓。明代一些地区的地主经常迫使佃户无偿地将地租(谷租等) 运往地主的粮仓,所以,送租上门是明代地主额外勒索佃户,实行额外劳役地租的一种形式。八是实行过期交租加租办法。明代地主的租佃契约规定, 佃户不按期交租,要加租。加租率是每两银加息三分。九是换佃提租,即地主利用更换佃户的办法进行增加地租。佃户为种地,被迫接受额外勒索。十是不准佃户退田。地主规定,佃户租田后不准退田,否则,具呈粮官,对佃户进行囚禁或处罚。

第五,进行人身迫害

明代地主阶级对佃户进行各种人身迫害。人身迫害的形式:一是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朱元璋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均行少事长礼。农民在人格上依附地主,没有人身自由。二是佃户被迫为地主服杂役。地主强迫佃户充当官府差役,修路、筑城、修仓、修河,还承担地主家务杂役,如抬轿、挑柴、赶车、做饭、婚丧等差使。三是地主任意打骂、惩罚、迫害佃户,干涉佃户家庭婚姻,强奸佃户妻女,杀害佃户等。

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致使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佃户生活贫困,从而引起了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斗争。农民掀起反对交纳地租、反对额外勒索、反对人身迫害的斗争,并且夺占地主土地, 参加农民起义等。农民的反抗斗争,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地位,打击了地主阶级,冲击了明代封建统治,为明末农民起义创造了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