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比较

近代前期,东西方封建专制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维护封建统治,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以保证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所谓税收政策,就是指据以指导、影响税收活动的规定、准则和措施。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税收政策,具有不同的性质。近代前期,东西方封建主义国家的税收是地主阶级为维持其统治,对农民及商业者的额外剥削,所以,各国的税收政策都是为掌权的地主贵族阶级服务的。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不同,税收政策也有它的同异点。

一是税收政策不同

近代前期,东西方各国为了保证财政收入,都制定和实行了一定的税收

政策,但其名称有很大的差异点。东方的中国明代中叶,在税收中实行“一条鞭法”税收政策,这就是将赋税合并,用银折纳赋税的一种政策。日本德川幕府实行“年贡”制税收政策,即农民按规定用实物交纳赋税和地租。印度莫卧儿时期实行“统括课税制”政策,农民及其他劳动者按政府的规定交纳赋税。这个时期,西方国家也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英国、荷兰、法国等都实行近代赋税制度和政策。法国广泛实行包税制政策;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在对外贸易中还实行关税保护政策,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等。

二是税种和税率不同

近代前期,东西方各国实行不同的税种和税率政策。中国明代的税种有田赋税、盐税、茶税、酒税、矿税、商税、海关税等种类,每个税种包含许多税目。税率高低不一,总的说,初期税轻,后期税重。例如,明代的田赋税率是:民田每亩年征税 3 升,重税田每亩年征税 5 斗 2 升,轻税田每亩年

征税 1 升。官田田赋率较民田的税率高,通常是:官田每亩年征税 5 升,重

税田每亩年征税 8 升,没官田每亩年征税 1 斗 2 升。除征课税外,还征收苛捐杂税等。印度的税种有田赋税、商业税、关税、贡赋、包税等,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平均收获量,田赋率为总收获量的三分之一,并按十年的农产品平均价格折算成货币进行交纳。此外,印度的莫卧儿政府还向劳动人民索取各种苛捐杂税。日本德川幕府时代的税种有赋税、地租、土特产品税、进出口税等。赋税率(年贡率)约占收获总量的 60%以上。后来,日本征收关税, 如进口商品税率为 5—30%,出口商品税率为 5%等。

近代前期,西方国家推行近代税收制度,其税种和税率各有千秋。例如, 法国的波旁王朝,主要实行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种类,其中直接税包括财产税、人头税、兵役税等,间接税包括盐税、酒税、烟草税等。法国的国税率一般约占农民和工商业者收入的 50%左右。法国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赋税外,还要交纳田赋税、教会的“什一税”,以及其他苛捐杂税。在法国封建贵族阶级的剥削下,农民生活日益贫困,农村阶级矛盾日益尖锐化。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推行重税政策,其中包括重租、重捐、重赋税。其税种有捐税、商品转运口岸及通行税、交易税、赋税、什一税等种。各种税率都较高。例如,交易税率为出售商品价值的 10%,商品移动地方也要向国王交纳 10

%的交易税。16 世纪后期,交易税率约占商品价值的 30%,有些工业品交易税率为 40%以上。同时,地主和教会还向农民征收什一税、代役税等。重税政策严重地破坏了西班牙农业、工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破产和阶级分化, 加速了西班牙社会经济的衰落。

三是税收机制不同

东西方各国为了加强征税工作,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都建立了专门征收组织机构。例如,中国明代政府在户部设立税课司,负责赋税的税收工作。在法国,由国王任命财政大臣、财政总监及地方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税收组织管理工作。

总之,近代前期,东西方各国的税收政策,都是封建专制国家对农民及其他劳动者进行额外剥削的工具,它是为封建地主阶级利益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