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农业生产

封建土地国有制是印度封建社会的特征

罗第王朝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采邑制。所谓采邑制,又称封地制,是指德里苏丹国王占有土地,将土地分给亲信、贵族、军事首领,作为采邑, 收取租税,强制履行封建义务的一种封建领地制。随着封建关系和贵族势力的发展,采邑制逐发展为世袭领地。

莫卧儿帝国的创始人巴卑尔(1483~1530 年)入侵印度,占领德里,1526 年,宣布自己为印度斯坦大帝,从而建立莫卧儿王朝。莫卧儿王朝的经济经历了胡马雍、阿克巴、沙利姆、沙杰罕几个时期。在莫卧儿王朝统治下,承袭了德里苏丹国的采邑制,实行封建土地国有制。这是一种以剥削农村公社农民为基础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莫卧儿帝王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 直接占有全国土地的 30%,其余土地分封给贵族、教会、寺院,然后由贵族将土地出租给村社农民耕种,征收地租和赋税,作为国王的财政收入。当时的“田赋率约占农民年总收获量的 30%以上”①。农民按王朝规定的十年农产品平均价折为货币进行交纳。贵族(扎吉达尔)除征收田赋外,还向农民征收或勒索各种苛捐杂税,强迫农民服徭役,如无偿修渠、筑路、修寺院、堡垒、宫殿、陵墓、花园等。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贵族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使农民极端贫困。

在印度经济中广泛实行种姓制度和村社制度。莫卧儿帝国的经济,较西欧封建社会经济具有强烈的保守性,其重要标志是实行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和村社制度。

种姓制度是由四个瓦尔那,即婆罗门(僧侣)、刹蒂利(军事贵族)、吠舍(村社成员、手工业者、商人)、首陀罗(破产者或被征服者)组成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莫卧儿王朝利用种姓制度来压迫和剥削小生产者和商人等低等种姓人员,严重地束缚了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所以,马克思指出: 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②。

村社制度是印度封建制度的一种形式,它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农工结合、固定分工基础上的一种村社自给自足的经济单位。在农村公社中,每户有一块世袭份地,独立经营,向国王交纳田赋,负担各种劳役。此外,农村公社农民还被迫向封建贵族缴纳额外捐税。如农民使用农具、牲畜、榨油机、织布机要纳税,结婚、家祭、建房也要纳税。地方政权机构也向农民征收实物

① 樊亢等主编:《外国经济史》(近代现代),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215 页。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9 卷,第 250 页。

或货币税。此外,农民还向村社公职人员交纳实物和货币税。因此,村社成为莫卧儿王朝剥削农民的工具。

封建土地制是印度农业生产发展的桎梏

在莫卧儿王朝统治时期,由于实行封建土地制、种姓制度和村社制度, 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与压迫,阻碍了技术的进步,束缚了商品经济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因此,农业发展缓慢,农业生产率也很低。农业生产收获量仅为播种量的 5 倍左右。村社农民一年的收入,除交纳田赋和苛捐杂税外,所剩廖廖无几,农民处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