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制度的兴起

17 世纪时,货币及银行制度在欧洲崛起。

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欧洲各国先后产生了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指欧洲国家以法律规定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近代前期,欧洲各国实行金银复本位制,即在流通中同时使用金铸币和银铸币。这样,过去在商品流通中使用过的牲畜、布帛、贵金属等一般等价物,就退出了历史舞台。货币制度和银行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

和信用借贷业务的扩大,在欧洲国家先后出现了一些银行。这是专门从事存款、放款、汇兑、储蓄业务的信用金融组织。近代前期,欧洲的银行有两种: 一是商人银行,这是从事两年以上的长期存款、放款、投资、信用业务的金融单位。1462 年,意大利在帕鲁奇亚建立了第一家商人银行,至 1509 年, 意大利有商人银行 80 多家。1610 年,英国在伦敦建立了公证人制度,至 1630 年,计有公证人 30 个。17 世纪中叶,伦敦出现了金匠制度,它取代了公证人的银行业务。二是中央银行,这是欧洲国家政府投资、保证和监督经营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1584 年,意大利成立了里阿尔托银行。1609 年,荷兰建立了阿姆斯特丹银行。1619 年,建立了威尼斯银行。德国建立了汉堡银行等。西、英、荷等国也建立了一些中央银行。17 世纪,英国成为欧洲金融中心。此外,欧洲国家建立了证券交易所。1531 年,尼德兰建立了安特卫普证券交易所。1566 年,英国建立皇家交易所,法国建立巴黎证券交易所等。这些交易所都是从事商品证券交易的场所,也是欧洲商人发财致富、搞金融投机活动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