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节 地租的起源
如果离城市最远和最近两地同时将黑麦供应市场,远地的黑麦出售,不能低于每斗 1.5 塔勒,因为生产者消耗了这么多的费用;反之,远处的生产者可以半塔勒的价格出售他的黑麦,然而他消耗于生产和运输的全部费用, 却能得到补偿。
近地的商品与远地商品质量相等,因此既不能强迫也不能期望近地的生产者,以低于远地生产者所要求的价格出售他的产品。
对于买主说来,近地的黑麦与远地的黑麦具有同样的价值,他并不关心这种黑麦的运费贵还是那种黑麦运费贵。
离城市近的生产者出售黑麦所得,扣除各项费用以后,其余数即是他的纯利润。
由于这项利润是持久性的,年年都有,所以获得纯利润的田庄也须每年支付租金。
因此,一个田庄的地租是由于它的位置和土地比最劣的、但为了满足城市需要又不得不从事生产的田庄优越而产生的。
这一优越的价值,以货币或谷物表示,就是地租量。
从我们前面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对地租起源的解释,并不尽善尽美,因为本书第二卷研究的结论是,如果各个田庄的地力,距离销售市场的远近、以及一切与田庄价值有关的因素完全相等,然而只有在荒地不出代价得不到的情况下,土地才能产生地租。
所以,地租的产生除了上述一个田庄比另一个田庄优越以外,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
但是,这里讲的原因不会因此而遭到驳斥,也不会被否定,它肯定会被包含在普遍规律之中。
所以,实际上——通常任何不生地租的土地都已被种植——也是以某块土地对地力贫瘠的、位置处于最劣的、但已经被种植的土地所占的价值上的优势,作为地租大小的尺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