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际的情况
在孤立国中,征税对最远田庄的作用最大,实际上——通常在离市场没有远到地租降至零的地方——拥有最劣土地的田庄最早感到和最强烈感到税收的压力。
我们曾假定孤立国的土地性质是完全一致的,实际上在同一田庄的土地也几乎不是完全相等的。几乎每一田庄都是良田和劣地混杂的,所以农田的一部分收益卒较高,一部分较低。
农田的价值由于种种原因以及种种情况,可以很低,甚至一文不值。属于这类农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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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性质最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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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力最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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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田舍非常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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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许多深沟才能排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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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近草地并几乎与草地在同一平面上,因而这种农田很难耕作而产量又是极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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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多纵横交叉沟渠分割而耕作非常不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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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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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周为高大树木所包围者,等等。
一个规模很大的田庄总会存在具有上述这样或那样缺点的,因而价值很低的田地,纯优土地的田庄是很难觅到的。在大多数田庄存在大量劣地,在有些地区,这类土地占压倒的多数,而价值较高的土地却成了例外,良田通常在村庄的附近。
这类土地的地租历来很低,现在通过征税,地租必将降至零,或零以下。任何田庄必将放弃或者应该放弃耕种这类土地,而只选种除纳税以后尚
有地租可得的良田。
在孤立国中,从大局看,征税的作用使离城市非常遥远的土地废弃不耕; 从小处看,每个田庄将让离田舍最远的以及最劣的土地荒芜不种。
一个国家中所有的田庄不论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废弃,每个田庄是否有五分之一耕地牺牲不种,但是征税的作用只能是减少人口和国民财富。
征税使人们背井离乡,土地荒芜,这一点是不深入了解百姓家庭内情的政府要人所看不到的。但是他们从年年减少的税收额中能知道这些情况。因为每次征收新税,其暴敛的程度足以带来这种结果,新税征收额总是第一年最高,以后逐年递减,因为征税的对象,人口和国民财富逐年在减少。直到征税不再起作用,即农作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以致耕作的土地能够担负这一征税,那时税额将保持不变。
孤立国还有一点与实际不同,我们曾假定,孤立国的农业经营是最合理的,而实际上这种合理——特别是在一种农作制向另一种农作制过渡的阶段
——只是一种例外,是不合常规的。我们相信,孤立国的农民会按改变了的情况改变自己的经济,如果农田的地租为负数,他们将不再继续耕作,而是放弃耕作。
实际上某地流行的经济形式,并不是根据环境深思熟虑的产物,而是许多代人几百年努力的成果,通过缓慢的、持续的改良,通过辛苦的劳动,以求越来越适合当时当地的情况,到今天演变成现在这样的情况,通常它比人们一般所想象的更实用。
这样逐渐形成的经济形式,不可能瞬间迅速向巨大的革新转变。如果突然出现的新情况,例如征收新税,与旧的经营方式不相容,那末要摆脱原来适用的旧形式,使经济适应新情况,需要很长一个时期。
因此,实际上实行新税以后,劣地的耕作并没有马上停止,而是一如既往耕作着。
于是农民须负担双重支出,第一他必须交纳新税,第二必须承担种植劣地带来的损失;换句话说,优等土地的收入现在不仅必须交纳本身的税,而且还须为劣地交税。
由于交税收入有了减少,租户应交的地租、负债地主应交的利息不能再从田庄的收入中支付了。短缺的部分往往只能靠减少经营资本和变卖农具等动产去补偿。由于农具等减少,再要求良好的耕作就不可能了。但是农民的习惯势力很强,他们很难相信,劣地(还有可观的毛收益)不但没有纯收益, 而且还有亏损,所以他们在这种场合习惯地宁可马虎潦草耕作全部地田,也不愿放弃一部分,因此整个田庄可能毫无收入。
只是在积累了多次经验和经历了较长时间以后,当时流行农作经济形式才能适应新的情况,农田的耕作限制在农田足以偿付费用的范围。在经济的这种缓慢而无定的变化中,国民资本的损失,远比必须征收的税额要大。
实际上,凡是财富通常在逐渐增长的地方,征收新税的作用不会非常明显地表露出来,因为,如果征收的数额不很高,在这里还不会起破坏作用, 只是阻碍着国民财富的增长。在孤立国,只要没有外来的影响,那里是处于不进步的稳定状态,如征以新税必将产生自然作用,表现为财富的减少和人口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