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为实现这一目的,今制定下列规定:

  1. 凡按上列规定能参与分配田庄收入的居民,各得储蓄存折一张,每年由田庄收入分与的部分登入存拆之中。

  2. 田庄主根据登人存折中的金额付与 4.16%的年息,或每 1 塔勒每年付与 1 格罗申的利息。

  3. 从第一年 7 月 1 日至第二年 6 月 30 日会计年度的田庄收入中,分与居民之数的登记以及利息的支付,均在每年圣诞节举行,从各方面看来,这无异是一件圣诞节礼物。

  4. 存折持有人未满 60 周岁,登入存折的资本双方均不准动用。存折持有

人年满 60 周岁才能自由支配自己的资本。

  1. 如果男子未满 60 岁去世,则由其妻继承存折中的资本。但是,不论是其寡妻支配全部资本,还是死者儿女保留一部分资本,这由田庄主视具体情况而定。

上述各项规定立即生效,自 1847 年 7 月 1 日至 1948 年 7 月 1 日的会计年度即按此办理。

这里制订的规章自目前的田庄主逝世之时起即行废除,本规章对田庄主之子不生效力。然而,田庄主之子有责任保障载入存折的资本的充分安全, 并于每年的圣诞节发放利息。

如果田庄主之子或田庄中的居民为了充分的安全,认为将这些小额资本存入国家银行比较合适,则田庄中居民所得的利息,将由银行付给。

约翰·海因里希·冯·杜能1848 年 4 月 15 日于特洛田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