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节 消费税和人头税

对于非生活必需的、贫苦阶级可以省却的商品,征以消费税,会限制富人和小康之家的奢侈享受,但不会阻碍土地耕作的扩大和资本的有益使用。消费税仅仅使那些奢侈品的生产者和加工者蒙受损失,因为消费税减少了这些商品的消费,因此其中一部分人失去了生计,但是这类工人,在一个国家中与生活必需品的制造者相比,则人数既不多,也并不重要。

如果对进口的奢侈品征税,那末仅仅是商人和这类商品的运输者失去生计。

如果向民众不可或缺的必需品征以消费税,弊害比人头税要大得多。一方面因为消费税的征收费用很大,征收所得的大部分又被消耗,因此百姓交纳的税远远超过国库的需要和实际收入。另一方面,仰仗于慈善机关救济的人也得纳税,而人头税只向有工作和有收入的人征收。

人来说被认为是一切税收中最不公平的税,因为它不论贫富,不顾收入和财产的多少,一律征收,它长期实行,但对百姓的幸福并没有起到持久的破坏作用,因为一般工人必须挣得这么多的工资,除养家糊口以外,同时还能交纳人头税。所以人头税,工人可以通过要求提高工资的办法得到补偿, 工人的生活不会比不征人头税的其他国家的工人差。

如果刚开始实行人头税,这种税的作用就完全不同了,试看孤立国的情况便一目了然。

工人挣得的报酬,几乎到处只够购买最必需的生活品,如果令工人交纳人头税,那末工人非要提高原有的工资不可。但是,工资的提高使最遥远田庄的地租降至零以下,那里的土地必须放弃耕作。因此,历来生活在那里的工人完全丧失生计,无以糊口。这些人必然处于极度困苦之中,只有等到所有那些因土地停止耕作而造成的剩余人口流亡出境,困苦才能消除。

一旦剩余人口流亡出境,留在国内的工人的工资便能得到提高,尚在耕作的田庄,因为它们还有地租可得,所以可以牺牲地租,用以支付增长了的工资。

因此,任何长期存在的税收,如果不是任意横征和全无准则,已经与国家的各种情况相适应,或者宁可说,国家已经根据这种税收改造了自己,百姓已不再感到纳税是个压力;反之,征收新税,或改变税制,无异于侵犯财产,因为经过这番变动,必然有些农作和工业部门受到限制,那些部门的从业人员,至少在他们谋到新的职业以前,失去工作,无以糊口,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征税的不平均比经常改变税制危害要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