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 关于特洛田庄的居民参与分配田庄收入的规定第一节 田庄居民得以在下列各项的收入中参与分配

  1. 出售各类谷物的收入,出售给居民本身者除外,

  2. 油菜子、菜子、麻子以及其他油料作物,

  3. 苜蓿子和草子,

  4. 马铃薯,出售给居民者除外,

  5. 出售由本地树林砍伐的木材,

  6. 养羊的收入,

  7. 饲养奶牛和猪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