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按照上述规定算出的收入,在扣除上述四项支出以后,如果超过普鲁士币 5,500 塔勒,那末超过的部分将按 0.5%分配给每一个属于下列各类居民。

下列居民将参加分配:

  1. 凡有劳动能力的、自有房屋的住户,其男工及其妻子,或无妻而有一名佣工为田庄劳动者。凡有劳动能力的雇工,其妻也在为田庄劳动;

  2. 领津贴者,即田庄代理人、田工、守林人、车匠和牧牛人;

  3. 学校教师和牧羊人;

  4. 在收获季节尽力支援田庄的纺织工人;

  5. 其妻住于村中而为田庄工作的仆役。

一个尚有劳动能力的男子与其已成年且能胜任一切繁重劳动的儿子同居一处,这 0.5%应由父子共同分配。

备注上列诸项收入在扣除上述支出之后,特洛田庄在 1833 至 1847 的 14 年中平均每年收入约为普鲁士币 7,500 塔勒。如果收入不变,那末按参与分配的规定每个居民每年可得普鲁士币 10 塔勒。由于土地耕作的进步,如果这一收入年年能提高 1,000 塔勒,那末工人的分得的部分将不是按 75∶85, 而是按 10 ∶15 的比例增加。由此可见,工人的利益与生产的提高是休戚相关的。现在参与分配田庄收入的居民数为 2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