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各种规定和前提条件
一、价值标准
通常的习惯是,田庄的收益和与务农有关的费用都以货币表示,虽然支出的一部分,例如籽种、牲畜饲料等物从来未经贸易,没有与货币交换。然而现在,农民将出售谷物等产品而得的货币的大部分,购买其他必需品,例如建筑材料、铁器和皮革制品等。本来这些必需品是与谷物交换的,农民只能以自己的产品换取他所需求的商品。货币在这里仅仅起交换手段的作用。一年之内出售谷物所得的货币,与出售谷物的总量相比,如果一切谷物
都折合成黑麦,则得黑麦每斗的价格。为交换必需品,例如铁器,所支出的货币总量,除以黑麦每斗的价格,使得出为获得这些必需品所必须支付的黑麦的斗数,依此类推,一个田庄的收支完全可以用黑麦的斗数计算。附带提一下,这种计算方法会产生下列一些问题:一眼就能看清,如果谷物价格下跌,国家征说不变,税收将占有田庄收益的更大一部分,实际上是税收提高了;此外,如果谷物价格下跌,工人的货币工资不变,工人将获得田庄收益的更大一部分,等等。
我们的研究以黑麦为价值标准,以黑麦一个柏林斗为单位。
二、劳动的报酬
自由的劳动者通常拥有一些畜禽,例如一头乳牛、几头猪和一些家禽, 一些必要的家具和一部分用以劳动的工具,例如铁锹和斧头等,所以他所获得的报酬,不仅是他的劳动的报酬,而且又是他使用自己拥有的资本的报酬, 亦即是说包括劳动本身的报酬和资本的利息。
然而我们在这里要努力探求的是劳动本身的报酬,后面我称之为劳动工资,即报酬中扣除资本利息以后所剩余的那一部分。
判断一个劳动者的收入量,劳动者的计日工资并不是正确的尺度,因为1.按日计算的工资往往以四季气候及工作性质不同而不同,通常是夏季
高于冬季,收获劳动的工资高于耕作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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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工作和短工对劳动者的收入有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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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除了得到按日计算的货币工资以外,往往还有津贴,如居屋、园圃、乳牛场、柴薪等,或无偿取用,或只支付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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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计算工资的劳动者,其妻子和未成年子女是否有或在多大程度上有劳动进益,这对他的收入有很大影响。
为了对劳动工资的问题求得一个比较确定的标准,我把一个工人和他的妻子以及未成年的未满 14 岁的子女在一整年中所得的货币工资和津贴加在一起,从中扣除投于家具、工具等资本的利息,把所剩余之数称为“工人一家一年劳动的工资”。为缩略起见,后文中我称之为“一人一年的工资”。这样计算所得的工资额,根据其值折合成若干斗(柏林斗)黑麦,以黑
麦斗表示,我称之为“A”。
三、劳动产品
如果从田庄的毛收益中扣除种种耗费,如维修房舍和设备,种子和饲料, 管理费用和企业家的经营利润,以及为维持经营所必需的、既不属于田庄主出租田庄的收入也不属于工人得益的一切费用,所得的剩余,在田庄主和工人之间分配,我称之为劳动产品。劳动产品除以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的人数, 便得出每个工人的劳动产品量,我称之为“P”。在营业中,在企业家扣除了管理费用和经营利润之后,所剩余的纯劳动产品将在投于营业的资本的所有者和工人之间进行分配。
四、工人
在一个田庄或一组田庄中,将投入的劳动和全部劳动产品除以工人的数量,就可得出一个工人的平均成绩,根据这一平均成绩就可以进行估算和计算。在这类估算和计算中,关于个人的能力、成绩的差别都不作为考察的对象。全体人员的成绩以平均效果表示,这就是计算的标准。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工人之间的不等性消除了,同一种类的全体工人在体力、技术、勤奋和责任性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后面的探讨都以这一假定为根据。
五、必需的生活资料
一个工人家庭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取决于它扶养其子女的人数, 如果这一点都不能肯定,那未就无法确定必需品了。
我们的目的是研究资产阶级社会处于稳定状态时调节劳动工资和利率的各种规律,所以我们必须把工人的数量视为是不变的,认为工人家庭从总体上说所生育的子女,足以补充由于年老和死亡不断减少了的工人数。因此, 劳动力看来也是一个不会折旧的、不会变化的量。
一个工人家庭——在这样的条件下——为了维持劳动能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总数,我根据其价值定为每年 a 斗黑麦。
以“a”为表示的这些必需的生活资料,我们认为是一个由经验得来的已知数。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不允许与布朗基的术梧“免于死亡的”工资相混淆,因为这里所讲的生活必需品不仅能维持工人的生活,而且还能维持其劳动能力。然而,各种享乐用品并非维持生活所绝对必需的, 我们称之为“a”的必需品中不包括这些。
设劳动工资=A,从中减去工人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a,则工人所得的剩余为 A-a,我们以 y 代之。因此 A=a+y。
六、资本
我所说的“资本”是指在自然力的辅助下通过人类劳动所完成的产品, 使用这种产品可以提高人类劳动效率,可以与土地相分离,虽然树木和建筑物还具有毁灭的形态。
七、利率
在惜贷资本所得的利息中通常包含两个组成部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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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方为了能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资本,以归还同值资本为条件所支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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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出借就有可能蒙受损失,较长期出惜经常可能蒙受损失,为此所支付的保险金。
本书中我所称的“利率”仅包含这两个组成部分中的第一部分。
在这个意义上的利率,实际上只反映第一种假设中支付给不会遭受损失的出借资本的利息。
这样规定的利率,我称之为“z”。
八、地租
地租的概念在本书第二版第一卷第五节(一)中已作详细讨论。为了免除读者翻阅之劳,我在这里扼要叙述如下:
我所说的地租不同于亚当·斯密、萨伊等人的田庄收入,我指的是从田庄收入中拍除建筑物、树林、围墙以及不从属于土地的有价物品的利息之后所剩余的土地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