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
晋属公侈,多外嬖,反自鄢陵,欲尽去群大夫,而立其左右。⋯⋯壬午, 胥童、夷羊五⑤帅甲八百,将攻郤氏,长鱼矫⑥请无用众。⋯⋯矫以戈杀驹伯、苦成叔⑦於其位。⋯⋯胥童以甲却乐尽、中行偃①於朝,矫曰;“不杀二子, 愛必及君。”公曰:“一朝而尸三卿,余不忍益也。”对曰:“人将忍君。⋯⋯”遂出奔狄。⋯⋯公使胥童为卿。公游於匠丽氏②,乐尽、中行偃遂执公焉。召士匄,士匄辞。召韩厥,韩厥辞,曰:“⋯⋯古人有言曰,杀老牛,莫之敢
⑥ 公孙归父,东门襄仲之子。
⑦ 季文子,季孙行父。襄仲专权,杀世子恶而立宣公,行父不能拒,所以这样说。
⑧ 臧宣叔即臧文仲之子,时为鲁司寇。
⑨ 子家,公孙归父的字。
⑩ 乐祁,宋大夫。
① 赵简子,晋大夫,名鞅。
② 杀适立庶,指杀子恶而立宣公事。
③ 间音 jiàn. 间隙,裂痕。
④ 孙同逊,出亡。
⑤ 胥童,胥臣的曾孙,胥克之子。以八年,郤缺废胥克,所以胥童怨恨郤氏。夷羊五一作夷阳五。二人都是厉公的幸臣。
⑥ 长鱼矫,也是厉公的幸臣。
⑦ 驹伯,郤锜的字。苦成叔,郤犨的字。
① 乐尽、中行偃是当时晋国执政的卿。中行偃即荀偃。
② 匠丽氏,厉公的外宠。
敢尸,而况君乎?二三子不能事君,用厥也?”⋯⋯闰月乙卯晦,乐尽、中行偃杀胥童。(左传成公十七年)
正月庚申,晋乐尽、中行偃使程滑杀厉公,葬之於翼东门之外,以车一乘。(左传成公十八年)
十九年春,诸侯还自沂上③,盟於督扬④。⋯⋯晋侯先归,公享六卿於蒲圃⑤,赐之三命之服。⋯⋯贿荀偃⑥束锦加璧,乘马,先吴寿梦之鼎⑦。(左传 襄公十九年)
乐桓子⑧娶於范宣子⑨,生怀子⑩。范以其亡也(11),怨乐氏,故与乐盈为公族大夫而不相能。桓子卒,乐祁(12)与其老州实通,⋯⋯怀子患之。祁惧其讨也,朔诸宣子曰:“盈将为乱。⋯⋯”范鞅为之徵。怀子好施,士多归之。宣子畏其多土地,信之。怀子为下卿,宣子使城著。(13)。而遂逐之。秋,乐盈出奔楚。宣子杀箕遗、黄渊、嘉父、司空靖、邴豫、董叔、邴师、申尽、羊舌虎、叔熊(14),囚伯华、叔向、籍偃。(左传襄公二十一年)晋赵鞅许邯郸午①曰:“归我卫贡五百家,吾舍诸晋阳②。”午许诺,归告其父兄③。父兄皆曰:“不可,卫是以为邯郸,而置诸晋阳,绝卫之道也,不如侵齐而谋之。”乃如之而归之于晋阳。赵孟④怒,召午而囚诸晋阳,使其从者说
⑤剑而入。涉宾不可。乃使告邯郸人曰:“吾私有时于午也,二三子唯所欲立
⑥。”遂杀午。赵稷、涉宾⑦以邯郸叛。夏六月,上军司马籍秦围邯郸。邯郸
午,荀寅之甥也。荀寅,范吉射之姻也,而相与睦,故不与围邯郸。将作乱, 董安于⑧闻之,告赵孟曰:“先备诸。”赵孟曰:“晋国有命,始祸者死,为后可也。”安于曰:“与其害於民,宁我独死,请以我说⑨。”赵孟不可。秋七月,范氏、中行氏伐赵氏之宫,赵鞅奔晋阳,晋人围之。范皋夷无宠於范吉射,而欲为乱於范氏;梁婴父嬖於知文子⑩ ,文子欲以为卿;韩简子(11)
③ 前年诸侯之师伐齐,今年自沂上还。
④ 督扬,齐视柯邑,在今山东长清县。
⑤ 蒲围,鲁东门外场圃。
⑥ 荀偃,晋的执政、中军元帅,所以鲁国特另行贿给他。
⑦ 寿梦,吴王。鲁国把寿梦送给鲁国的鼎赠给荀偃。古人赠物的礼即,先送一些东西做陪,鲁国在赠鼎以前,先赠送锦、璧、马等,所以说“先吴寿梦之鼎”。
⑧ 乐桓子,乐黶。黶音 yǎn。
⑨ 范宣子,范匄。
⑩ 怀子,乐盈。
① 午本姓赵,是赵鞅的同宗,封於邯郸,又名邯郸午。
② 定公十年,赵鞅围卫,卫人害怕,贡五百家,鞅放他们在邯郸,现在要把他们放在晋阳,因晋阳是他的私邑。
③ 父兄指邯郸人。
④ 孟,长。赵孟此处指赵鞅。
⑤ 说应作脱。
⑥ 立指立午的继承人。
⑦ 赵稷,午的子。涉宾,午的家臣。
⑧ 董安于,赵氏的家臣。
⑨ “请以我说,”意即请杀我以自解说。
⑩ 知同智,知文子即荀跞。
与中行文子(12)相恶,魏襄子(13)亦与范昭子(14)相恶;故五子谋将逐荀寅, 而以梁婴父代之;逐范吉射,而以范皋夷代之。荀跞言於晋侯曰:“君命大臣,始祸者死;载书在河。今三臣始祸,而独逐鞅,刑已不钧矣,请皆逐之。” 冬十一月,荀跞、韩不信、魏曼多奉公以伐范氏、中行氏,弗克。二子将伐公。⋯⋯国人助公,二子败,从而伐之。丁未,荀寅、士吉射奔朝歌。韩、魏以赵氏为请。十二月辛未,赵鞅入于绛,盟于公宫。(左传定公十三年)
秋八月,齐人输范氏粟,郑子姚、子般送之(15),士吉射逆之,赵鞅御之,遇於戚①。⋯⋯简子②誓曰:“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③,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 从君命,轻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左传哀公二年)
悼④之四年,晋荀瑶帅师围郑。⋯⋯知伯⑤入南里,⑥门于桔柣之门。⋯⋯ 知伯谓赵孟⑦,入之。对曰:“主⑧在此。”知伯曰:“恶⑨而无勇,何以为子?
⑩”对曰:“以能忍耻,庶无害赵宗乎!”知伯不悛(11),赵襄子由是惎(12)
知伯,遂丧之。知伯贪而愎(13),故韩、魏反而丧之(14)。(左传哀公二十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