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国际合作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有占 40%的人口,占地球面积 50%的 214 条河流或湖泊的流域属两个或更多国家共同享有,所以要加强有效的河流管理,必须要求整个流域的所有国家进行合作,否则必将因争夺水资源而导致国际关系紧张。

目前,有关分享淡水资源的国际法对国际流域管理方面的内容涉及很少。现行国际法对上游国家确保其活动不与下游国家的权利发生冲突方面的责任有所限制,而大部分下游国家不是通过国际法庭而是通过外交途径来争取其权利。1971 年协商产生的 286 项有关水资源的国际条约,其中 2/3 以上是关于欧洲和北美地区流域的,而且大多数是有关协调测量和规划或航海规定的。最近有一些尝试波及到来自陆地污染源的控制。例如,1991 年 2 月, 欧洲经济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条约,旨在避免、控制和减少严重影响水资源的跨界污染,共享流入北海诸流域的国家正在合作减少淡水污染以减少近海水体污染。

莱茵河是一条国际性河流流域,它占地面积 22.5 万平方公里,包括 8 个国家。目前,有关莱茵河的一系列条约对减少国际性流域污染作出了很大的努力。荷兰特别关注莱茵河盐度的增加,在荷兰的坚持下,法国、前联邦德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士于 50 年代开始讨论减少污染的安排,于 1963 年成立了国际保护莱茵河不受污染委员会,作为一个负责监视污染的技术委员会,一开始时没有取得什么具体结果。然而,为了阻止来自工业和市区越来越多的污染源,不受污染委员会诸成员国于 1976 年签署了一项保护莱茵河免遭化学污染条约。1986 年 12 月,他们就莱茵河行动方案达成协议,该协议旨在从莱茵河得到饮用水,减少沉积污染,恢复莱茵河环境,使当地的水生动植物再回来。最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成员国同意到 1995 年把排入河

中的 30 种主要污染物从 1985 年的水平降低 50%。荷兰、前联邦德国、法国和瑞士同意分担降低污染所需的 1.36 亿美元的费用。1991 年夏,德国化学工业协会同意减少进入莱茵河的有毒化学品。这些国际努力,加上各国污染控制产生了可观的效益:自 70 年代初以来,重金属浓度有所下降,有机废物的生物处理减少了氧耗竭和鱼的死亡,保护莱茵河免遭化学污染条约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保护莱茵河免受化学污染条约的条款中,包括有一些国际报警系统,当有突出的大量污染物激增时发出警报。可是 1986 年 11 月这一系统未能发出警报。人们努力扑灭瑞士巴塞尔一间化学

品仓库的大火时,放出了数量不明的化学物质,其中有磷酸盐、有机水银化合物和各种农用化学品。瑞士政府没有通知他国关于污染泄露一事,因而违背了条约的报警条款。如果冰覆盖了河水,让人看不到被有毒化学品毒死的鱼,很可能会继续饮用河水,这将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莱茵河条约未为下游居民提供向该化工厂或瑞士当局追究事故责任以挽回损失的清楚的依据,所以到目前为止,国际协议还不能有效地控制一些主要污染物,例如:主要来自农田的硝酸盐浓度继续在增加,德国的地下水为日益增加的硝酸盐和杀虫剂所污染。居于食物链首的鲑鱼是河流健康无害的重要标志,已在莱茵河中绝迹。尽管氯化物是保护莱茵河条约最初计划要控制的污染物之一,现在仅有法国一个国家减少了其排放量,所以莱茵河的国际管理还应加强。

对流域污染加强管理,国际合作非常重要。当上游国没有积极性治理其污染时,则干脆把损失传给下游邻国的做法是不符合国际流域管理规定的。但要使上游国与下游国达成协议,必须要有中间调解机构、有合作的历史背景、有行动的科学依据以及所有各方都能从更清洁的水源中获益。否则,当上游污染者看到他们投资控制污染而没有带来任何效益时,协议很难成功。即使在一个国家内,哪怕中央政府能为保护下游利益提供经济刺激或进行法律约束,但国内有效管理流域污染的例子很少见。大部分发达国家对工业污染制定了排放法规,且提供资金建设市政污水处理系统,而对径流污染的控制才刚刚开始,对上游污染者还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所以对国际河流流域的管理需要有一种对污染者收费的流域管理办法,要制定处罚、赔偿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