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合作的原则

举世瞩目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 1992 年 6 月 3 日至 14 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会议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183 个国家的代表和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等 70 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102 位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亲自与会。这次会议是继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举行的讨论世界环境发展问题的筹备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国际会议,也是人类发展史上影响深远的一次盛会。会议在重申 1972 年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

《人类环境宣言》的基础上,围绕环境与发展、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共商对策,达成共识,通过和签署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为今后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确定了指导原则和行动纲领。提出的主要原则是:

——人类处于普遍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它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它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它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规定了不同制度的国家,不同信仰、宗教和文化的人们在处理环境问题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敦促各国政府和公众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 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