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法制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而产主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很多国家非常重视环境立法工作。1967 年日本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 年召开了关于环境问题的特别国会,修改并制定了 14 项与公害有关的法律。前联邦德国在 1970—1976 年间增加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废水征税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和管理章程,把环境保护法规进一步扩大和深入到经济和生活的各方面。美国于 1969 年制定了《国家政策法》。

我国于 198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