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银行贷款的操作程序

□企业单位提出贷款申请

凡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执照,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均可向银行申请建立借贷关系。申请时,提交《工交企业建立信贷关系申请审批书》或《商业企业津立信贷关系审批书》,一式两份。已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交《工交生产企业借款申请审批书》和《商业企业借款申请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