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特征

租赁业以一种独立的信用方式在促进市场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现代租赁本身具有以下特点。

  1.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租赁作为一种信用方式,同样具有信用活动的特征,也体现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整个租赁合同期间,其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期内以租金为代价,只获得设备用品的使用权。

  1. 融资和融物相结合

租赁是以融物代融资,并把融资与融物结合起来。它不同于先向银行取得贷款再去购置设备;承租者首先得到的是物,而不是货币资金。租赁信用把借钱与借物融合在一起,更具有资金运动和物资运动相结合的特征。出租人在将租赁物品出租的同时,相应地解决了承租人增置生产设备或办公用品的资金需求,具有信用和贸易两重性。所以,租赁不仅不同于一般借贷行为, 而是把借钱、借物结合起来,并以借物还钱的形式,实现了其全过程。因此, 以商品形态和货币形态相结合提供信用方式,是租赁的主要特征。

  1. 以分期偿还租金的形式偿付本息

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预先只支付一小部分资金,就能得到他所需要的生产设备或其他用品;在设备投产以后,以及用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 以其新创造的价值分期偿付租金,并可借以获得相当的收益;租赁为承租人节省了资金,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1. 租赁双方是以合同为基础的经济关系

租赁合同不仅内容复杂,而且必须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违反。否则,

势必造成混乱。这是由于租赁业务涉及到融物的具体要求;同时,租赁业务是由租赁合同和购物合同两个合同构成的,这两个合同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是租赁业务能够成立,并能正常进行的法律性文件依据。

  1. 租赁合同的不可解除性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的特点,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刚性的连接关系,租赁各方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而必须严格履行,不能随便变动,中途解约。不管在租赁期内发生任何情况,承租人都要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期以内,即使承租人的租赁物件已经失去了创造价值的作用,完全得不到其预定的经济效益,承租人仍须按期偿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