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贷款办理手续和代理

  1. 办理信托贷款的程序
  1. 由企业向金融信托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用途、贷款条件、还款能力及还款来源等有关情况。

  2. 由金融信托机构的经办人员对企业的申请内容和资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分析结论和意见逐级上报。

  3. 由主管部门经理根据经办人员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排出拟贷款企业的顺序,并组织调查。

  4. 由经办人员根据需要调查的内容列出提纲,经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后,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

  5. 主管经理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最终作出决定:货与不贷、贷款金额和期限。

  6. 经批准同意贷款的企业,应向金融信托机构出具借据,并经确实具有代偿能力的经济法人出具担保手续;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7. 金融信托部门根据合同及借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汇划入借款单位的帐户。

  8. 贷款发放后,应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监督借款方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防止风险损失。

  9. 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催收,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借款单位如因暂时困难不能还款,应在到期前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原因,调整还款计划,提出保证还款的措施,并经原担保单位承诺续保,由金融信托机构审查同意后, 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10. 固定资产信托贷款结束时,经办人员还应写出结束报告,存档备查。

  1. 信托贷款的代理

资金实力大,贷款分布区域广的金融信托机构,在向异地的借款单位发放信托贷款时,可委托当地金融信托机构或银行代理其部分业务。具体作法是,在经初审拟贷后,将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调查要求及代理协议寄往当地代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同意,签订代理协议,并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将调查报告和所需各项资料寄送委托方。委托方根据代理方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贷款。同意发放的,即由代理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办理贷款手续,并将款项汇到代理方帐户,由代理方立即划转借款单位;也可应代理方要求,将款项直接汇到借款单位帐户。

款项贷出后,由代理方完成管理和回收工作。如需展期,应由代理方提出审查意见,经委托方同意。

作为委托方的金融信托机构应就上述代理工作向代理机构支付劳务费,

劳务费的数额或支付比例双方应在签订代理协议时商定,并在代理机构向委托机构划回贷款本息时扣收,或由委托方返还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