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金融信托机构和业务内容
我国当前的金融信托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各专业银行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部。其中信托公司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及一些专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报批成立,是我国信托业的主体,不仅机构众多、资金充足,信托业务量也大,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都较好。
第二类是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为集生产、技术、金融、贸易、服务等于一身的综合性企业集团,金融信托是其中的一个业务内容;还有地方政府设立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也按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
第三类是部门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也按《管理暂行规定》报批成立,如:财政部设立的中国农业信托投资公司,外经部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工商联设立的爱国建设公司,侨委所属的华侨投资公司等。此外,一些中资联营和中外合资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公司,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也兼营金融信托业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咨询和其他代理业务。
1.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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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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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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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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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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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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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基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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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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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约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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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2.委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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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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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①一般委托贷款。
②专项委托贷款。
- 委托投资。3.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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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行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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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催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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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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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资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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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签证及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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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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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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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会计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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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和代理保险。4.兼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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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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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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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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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融资性租赁项目下的进出口业务。5.外汇业务
在以下的章节里,我们将就金融信托所包含的一些主要经营业务——委托、信托、代理和咨询业务进行介绍。融资租赁业务虽然也是各信托机构的一项主要业务,但因其不属于金融信托业务,所以在这里不再介绍。